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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數可以咁做架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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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30-7-2012 01:55: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后由 20202003 于 30-7-2012 02:21 编辑

今晚同班舊同事聚會去啤一啤!!!


SIMON伯伯   你睇下呢封信!!!


...................................................................................

主旨 : 禁止離境通知

現委托律師依據香港法例第四章高等法院條例第 21 B 節所賦予的權力,向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  閣下出境。



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

由於閣下未有繳付曾答應過之還款,本公司已向法庭申請抄封行動,執達吏將會在  XX 年 X 月 X 日 晚上時間造訪府上。

執達主任執行財物扣押令時,如兩次嘗試進入該住處也告失敗,他便可申請破門令進入該住處!!


足 X 有限公司

.............................................


睇完之後我笑左 ~~~~~~~~~~~~~~~         



果然好叻,爭財仔錢咭數會俾人告到禁出境兼會被抄家添 ~~~~~~~~~人地住公屋咋  ....



2#
發表於 30-7-2012 08:21:03 | 只看該作者
呢間公司專做呢D無聊野嚇人,唔知既咪俾佢嚇死囉。
3#
發表於 30-7-2012 08:23:39 | 只看該作者
佢梗係比人到佢收埋好多喺屋企嘞!.................
4#
發表於 30-7-2012 08:44:46 | 只看該作者
法例上佢可以咁做,但估都估到佢靠嚇多。
佢申請到執達使點數同時可以派指定人員24小時座係你屋企,防止你搬走有價值嘅野。
但宜家最低工資咁貴,一般都唔會咁做喇。
5#
發表於 30-7-2012 11:31:20 | 只看該作者
MEIMEI 发表于 30-7-2012 08:21
呢間公司專做呢D無聊野嚇人,唔知既咪俾佢嚇死囉。

當年同佢嘈到上警局就係呢間嘢
6#
發表於 30-7-2012 11:40:35 | 只看該作者
worldcat 发表于 30-7-2012 08:44
法例上佢可以咁做,但估都估到佢靠嚇多。
佢申請到執達使點數同時可以派指定人員24小時座係你屋企,防止你 ...

最低工資幾錢都冇所謂,呢條數又唔係佢比,所有費用都係債仔比.

禁出境就冇可能,人權法下,除非刑事,否則法庭都冇權.

破門入屋除非佢係業主,你冇交租6個月以上啦.唔係業主,仲要係住宅跟本法庭都唔會出令.屋內品物非一定是個人或法人,一般只限商業用如鋪冇交租,公司被清盤等

呢封信真定假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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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30-7-2012 12:16:21 | 只看該作者
dopod123 发表于 30-7-2012 11:40
最低工資幾錢都冇所謂,呢條數又唔係佢比,所有費用都係債仔比.

禁出境就冇可能,人權法下,除非刑事,否則 ...

呢類信當年收唔少,仲奇奇怪怪都有,理鬼佢咩
8#
發表於 30-7-2012 12:36:1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301 于 30-7-2012 12:36 编辑

301 又來玩...

"由於閣下未有繳付曾答應過之還款" 剩睇呢句,笑死人

仲使有"破署"咩 ?

呃細路仔仲得,幼稚得可憐.

9#
發表於 30-7-2012 12:47:07 | 只看該作者
dopod123 发表于 30-7-2012 11:40
最低工資幾錢都冇所謂,呢條數又唔係佢比,所有費用都係債仔比.

禁出境就冇可能,人權法下,除非刑事,否則 ...

無錢先要搵執達吏出手,行政費咪又係債主出多。
所以宜家應該無咁多人搞呢類野,成本高左。

禁制令人人有錢就可以申請,接唔接受,同批唔批係另一回事。所以佢靠嚇only.


業主係要等6個月先可以申請沒收令(收樓令)。執達吏係仲裁處判,已經係結果。如果債仔拒絕開門兩次,債主再同法庭申請破門令。所以封信係啱,但佢無講前期搞幾耐先搞到沒收令。再等幾耐先有破門令。
10#
發表於 30-7-2012 14:24:58 | 只看該作者
worldcat 发表于 30-7-2012 12:47
無錢先要搵執達吏出手,行政費咪又係債主出多。
所以宜家應該無咁多人搞呢類野,成本高左。

除咗租,私人債點可以入屋
11#
發表於 30-7-2012 15:11:20 | 只看該作者
dopod123 发表于 30-7-2012 14:24
除咗租,私人債點可以入屋

可以,只要法庭/審裁/仲裁呢類法機構判左"執達命令",你可搵下相關資料睇下。
12#
 樓主| 發表於 30-7-2012 15:43:44 | 只看該作者
dopod123 发表于 30-7-2012 11:40
最低工資幾錢都冇所謂,呢條數又唔係佢比,所有費用都係債仔比.

禁出境就冇可能,人權法下,除非刑事,否則 ...

封信係真既,因為有埋    個案編號   SCTC 000XXX/XX

問題係一封咁重要既信件,係用平郵寄出,唔係用掛號!!!!!

至於有冇料到?今晚就知!!! 因為個日期係   執達吏將會在  2012 年 7 月 30日 晚上時間造訪府上。




13#
發表於 30-7-2012 16:42:2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301 于 30-7-2012 16:46 编辑

好咯,
笑就笑完喇 !


大家睇清楚: 最上面寫既係引用:高等法院條例 (並非破產條例)

破產非刑事,
但呢 case 顯然乃曾經敗訴須賠償之債務人,
與其他一般"過來人"不同.


參考: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484C223705DAB9C24825660A00248C69?OpenDocument





《高等法院條例》憲報編號:L.N. 362 of 1997; 25 of 1998
條:21B條文標題: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版本日期:01/07/1997

附註: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
(1) 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作出禁止某人離開香港的命令(禁止令),以便就以下事宜作強制執行、保證或追索─






        (a) 判該人敗訴而須繳付一筆指明款額的款項的判決;
        (b) 判該人敗訴而須辦理以下事宜的判決或命令─


          (i) 繳付一筆款額有待評估的款項;或
          (ii) 交付任何財產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或
        (c) 就以下事宜而提出的民事申索(判決除外)─


          (i) 繳付款項或損害賠償;或
          (ii) 交付任何財產或作出任何其他作為。
(2) 除非法庭信納有頗有可能的因由令其相信以下事宜,否則法庭不得根據第(1)(b)款作出命令─






        (a) 該項命令所針對的人即將離開香港;及
        (b) 因(a)段以致該判決或命令的履行相當可能會受到妨礙或延遲。
(3) 除非法庭信納有頗有可能的因由令其相信以下事宜,否則法庭不得根據第(1)(c)款作出命令─






        (a) 有好的訴訟因由;
        (b) 該項命令所針對的人─


          (i) 是身在香港之時在香港招致所指稱的法律責任,而該法律責任是申索的標的;或
          (ii) 是在香港經營業務;或
          (iii) 是通常居於香港;
        (c) 該人即將離開香港;及
        (d) 因(c)段以致任何可能作出判該人敗訴的判決相當可能會受到妨礙或延遲。
    (4) (a) 法庭可應申請無條件或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解除禁止令。




        (b) 法庭可在施加其認為適合的條件下作出禁止令,該等條件包括如判定債務人或提出的申索所針對的人履行判決或了結申索或提供法庭所命令的保證,則禁止令即無效力的條件。
    (5) (a)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在以下時間失效─






          (i) 在一個月屆滿時,但法庭可應判定債權人或申索人的申請,將命令展期或續期,為期以開始的一個月期間及任何其他展期或續期的期間合計,不得超逾3個月;及
          (ii) 判定債權人或申索人將一份說明不再需要該命令的通知書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並將之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b) 判定債權人或申索人須在不再需要該命令時,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將(a)(ii)段所述的通知書送達和送交存檔。
(6) 根據第(1)款作出的命令及任何其他附帶命令的文本,須送達入境事務處處長、警務處處長,以及判定債務人或提出的申索所針對的人(如能尋獲的話)。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7) 凡法庭根據第(1)款作出命令禁止某人離開香港,任何已獲送達該命令的文本或經其他方式知悉該命令的效力的人,如違反該命令而企圖離開香港,則任何入境事務主任、警務人員或執達主任均可將其逮捕。


14#
 樓主| 發表於 30-7-2012 17:06:22 | 只看該作者
301 发表于 30-7-2012 16:42
好咯,
笑就笑完喇 !

咁即係點呀?


點解封信會由收數公司寄出,唔係由法庭寄出呢?

仲有佢從冇收過要上法庭既通知?


***********

事件起因

欠 亞 X 財務 三十萬,冇供 3 期數

15#
發表於 30-7-2012 17:16:51 | 只看該作者
呵呵…
今晚你就知。
16#
 樓主| 發表於 30-7-2012 17:20:09 | 只看該作者
301 发表于 30-7-2012 17:16
呵呵…
今晚你就知。

如果今晚真係有料到   


咁咪要即刻搞老破     
17#
發表於 30-7-2012 17:20:58 | 只看該作者
worldcat 发表于 30-7-2012 15:11
可以,只要法庭/審裁/仲裁呢類法機構判左"執達命令",你可搵下相關資料睇下。
...

一般個人文事債務(押記另計),係不可能可以破門入屋的.

如果可以跟本香港就冇人破產,銀行一見你唔還錢就去你屋企清算=破產條例廢除了.

不過事實破產後反而債權代表是可入屋清算.可唔可以破門就唔知.

18#
發表於 30-7-2012 17:22:23 | 只看該作者
20202003 发表于 30-7-2012 15:43
封信係真既,因為有埋    個案編號   SCTC 000XXX/XX

問題係一封咁重要既信件,係用平郵寄出,唔係用掛 ...

真,佢係咪冇供樓,冇交租先
19#
 樓主| 發表於 30-7-2012 17:28:38 | 只看該作者
dopod123 发表于 30-7-2012 17:22
真,佢係咪冇供樓,冇交租先

佢住 " 公屋 "  ~~~~  收樓都係政府收喇!!!!!!


但佢又冇犯 房署條例 ,理論上係冇得收喎 ~~~~~~~~~~~   
20#
發表於 30-7-2012 17:42:47 | 只看該作者
dopod123 发表于 30-7-2012 17:20
一般個人文事債務(押記另計),係不可能可以破門入屋的.

如果可以跟本香港就冇人破產,銀行一見你唔還錢就 ...

誤會了, 之前已經話要官判左先可以咁做,執達命令係官授權執達吏去執行。唔係話追數可以自己咁做。

封信都係靠嚇。
正如向法庭申請禁令 - 申請左未?批左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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