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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破過產係咪一世都唔可以考經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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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0-11-2011 18:49: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thanks...................
2#
發表於 20-11-2011 21:21:5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n152 于 20-11-2011 21:22 编辑

考牌又點會有問題 ?

問題係破過人士打工的資格合法否 ?

在下都唔知 ,呵呵
3#
發表於 20-11-2011 21:31:09 | 只看該作者
我以為一經破左產就一世 5可以再做涉及敏感工作
4#
發表於 20-11-2011 21:36:22 | 只看該作者
2011年10月 发表于 20-11-2011 21:31
我以為一經破左產就一世 5可以再做涉及敏感工作

如無記錯 ,只係唔可以做公司董事啫
5#
發表於 20-11-2011 22:01:11 | 只看該作者
理論上解破後冇問題 ~~~!!!

我有朋友做番地產經紀 ~~~~~

6#
 樓主| 發表於 24-11-2011 22:50:34 | 只看該作者
20202003 发表于 20-11-2011 22:01
理論上解破後冇問題 ~~~!!!

我有朋友做番地產經紀 ~~~~~

佢話破產人士, 同近期解除破產都唔得.... 但係唔知個時間.....
7#
發表於 27-11-2011 15:43:25 | 只看該作者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或 營 業 員 牌 照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才 可 獲 批 給 牌 照 :

(i) 年 滿 十 八 歲 ;

(ii) 完 成 中 學 五 年 級 或 同 等 程 度 的 教 育 ;

(iii) 在 緊 接 申 請 牌 照 的 日 期 前 的 12 個 月 內 , 在 有 關 的 資 格 考 試 中 考 獲 合 格 成 績 ; 及

(iv) 符 合 適 當 人 選 的 標 準 。



適 當 人 選 的 標 準 。

決 定 申 請 牌 照 的 個 人 是 否 適 當 人 選 時 , 監 管 局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 包 括 :

(i) 申 請 人 是 否 未 獲 解 除 破 產 的 破 產 人 , 或 是 否 曾 在 申 請 牌 照 當 日 以 前 的 五 年 內 與 其 債 權 人 訂 立 債 務 重 整 或 償 還 協 議 ;

(ii) 申 請 人 是 否 根 據 《 條 例 》 喪 失 持 有 地 產 代 理 牌 照 資 格 的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高 級 人 員 , 或 申 請 人 在 該 公 司 如 此 喪 失 資 格 當 日 是 否 該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高 級 人 員 ;

(iii) 申 請 人 是 否 《 精 神 健 康 條 例 》 第 二 條 所 指 的 精 神 紊 亂 的 人 或 病 人 ;

(iv) 申 請 人 可 曾 因 欺 詐 、 舞 弊 或 其 他 不 誠 實 的 行 為 而 被 定 罪 ( 《 條 例 》 中 所 訂 的 罪 行 除 外 ) ; 及

(iv) 申 請 人 可 曾 根 據 《 條 例 》 被 定 罪 並 已 就 此 項 定 罪 被 判 處 監 禁 ( 不 論 有 否 緩 刑 ) 。



地 產 代 理 監 管 局

http://www.eaa.org.hk/licensing/ch_qa.htm

地 址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48 樓

辦 公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五 上 午 8 時 45 分 至 下 午 5 時 45 分

熱 線 2111 2777

傳 真 2598 9596 / 2598 9597
8#
 樓主| 發表於 28-11-2011 01:04:28 | 只看該作者
dopod123 发表于 27-11-2011 15:43
地 產 代 理 ( 個 人 ) 牌 照 或 營 業 員 牌 照 的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才 可 獲 批  ...

唔係地產,... 係月殳票...
9#
發表於 28-11-2011 15:37:33 | 只看該作者
franks 发表于 28-11-2011 01:04
唔係地產,... 係月殳票...

股票.基金......可能有問題

入下面睇吓

http://www.sfc.hk/sfcRegulatoryHandbook/TC/displayFileServlet?docno=H434

因證監發牌中有呢項目:《 適 當 人 選 的 準 則》、《 持 牌 人 勝 任 能 力 的 指 引》和《 持 牌 人 進 行 持 續 培 訓 的 指 引》
4. 財政狀況或償付能力
4.1 在下列情況下,證監會多數不會信納該人士為適當人選:
4.1.1 如屬個人
(a) 屬於未解除破產人士、目前正進行破產訴訟、或屬近期獲解除破產的人士
註:在考慮是否向獲解除破產的人士發牌時,證監會將考慮到該人士獲解除破產的情況以及此事是否在近期發生。
(b) 正遭受財產接管或涉及其他類似的訴訟;
(c) 未能償還任何經法院裁定的債務。
註:證監會將考慮該人士未能清還經法院裁定的債務的情況,以及有關事件是否近期發生。
4.1.2 如屬法團或認可財務機構
(a) 正遭受破產管理、財產接管、清盤或涉及其他類似的訴訟;
(b) 未能償還任何經法院裁定的債務;
註:這些要求旨在識別出財政狀況或償債能力出現問題的法團。一如適用於個人的規定一樣,證監會將考慮到有關法團或
機構未能清還經法院裁定的債務的情況,以及有關事件是否近期發生。
(c) 未能符合任何適用的財務或資金規定。

10#
發表於 29-11-2011 01:40:58 | 只看該作者
dopod123 发表于 28-11-2011 15:37
股票.基金......可能有問題

入下面睇吓

dopod123,你好犀利,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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