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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期一問,2年還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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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7-12-2023 12:08: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如果屋企人A有層樓之前轉左名比屋企人B  (轉讓契, 無實質錢銀交收),而屋企人A想伸請入學。

- 層樓係咪有機會向屋企人A追回? 追溯期係2年定5年?
- 定還是有合理理由就可以? (例如年紀大分配財產給子女,子女結婚當禮物) 定係機械式咁見有呢D情況一定追回?

上網搵左好耐都會含糊咁,因為正常人收屋企人層樓就當自己,唔會諗幾年後有機會被追討。
2#
發表於 7-12-2023 13:48:30 | 只看該作者
追溯期: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20217/00176_045.html
梁永鏗指出,敗方被頒令破產,破產受託人可清算其破產前五年的資產饋贈活動,至於賣樓、賣車及轉帳等涉及金錢的交易,若交易另一方與破產人有親屬關係,追溯期為兩年,無親屬關係追溯期為半年,而低價賤賣資產須有合理解釋!」

但有時有價講,要睇破署。

破產前之資產轉移,是否不受破產令影響?

為了防止破產前逃避債項,法律規定凡破產呈請前五年之低於市價交易 (transactions undervalue),破產官可申請討回。又若債務人於破產呈請前,將資產償還其他債權人(這叫不公平的優惠 unfair preference),破產官可追討呈請前半年之交易。若此等其他債權人為債務人之聯繫人仕,即配偶,親戚及生意合伙人,追討期為兩年。https://solicitor.com.hk/%e5%b8% ... %e9%9f%bf%ef%bc%9f/
3#
發表於 7-12-2023 14:12:1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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