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擔心....於七月二十X日在金鐘破處內舉行債權人大會.本人在四月二十X日頒令,今天終於收到信要開債權人大會,但不是在外判律師樓開的嗎????我已看了很多例子,但沒有一位哥哥姐姐有相同例子. 補充:本人已婚,有一居屋和太太聯名的,但仍要供款給銀行,但現已分居,由太太獨供..有一兒子和供養媽媽,現本人和兒子已搬開居住,月入大概15XXX元,已報支出1XXXX.問.現在是否有債權人堤出反對,還是有其它問題,不是有債權人堤出反對要外判律師樓開的嗎?為什麼會在金鐘破處內舉行債權人大會....信內說'你必須出席,並須授訊問及提供資料,否則即屬藐視法庭罪'請問各位大我應該怎樣做,要帶什麼文件.不勝感激
[ 本帖最後由 gpo4074 於 2009-7-20 22:49 編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