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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3-5-2016 01:38: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大家好,小弟想跟女朋友去旅行,正確做法是否要跟主任講一下?還是什麼都不用跟他說??謝謝!!
2#
發表於 23-5-2016 01:48:5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23-5-2016 02:00 編輯

1.可以講聲,不過佢會好快叫你收線,fax張通知、列明日期就得,
原意:保持到聯絡
2.如果電話開到漫游,離開幾日,唔講都冇問題

兩樣都做得
因為無法例限制離境,亦冇法例注明必需通知

所以,佢都唔會同你執著,任君選擇

有交帶d就簡1.
我個人就簡2.居多,
因為我通常1-2日就番,兼且有開漫游!
而且頒令後大家零交流(好事黎的)
靜開有條路!無謂因非必要事情,大家煩大家





4#
發表於 24-5-2016 23:54:37 | 只看該作者
個人覺得..你向負責你既負責人查問要唔要每次出境都申報安全D, 因為, 每位外判/ 主任要求都唔同。 免得到時負責人打難沙盤咁問你, 令你難解釋和野麻煩!!  簡單D , 你只係問佢, 如果你有需要出境既話, 洗唔洗預先電話或書面通知呢???  佢會答你!!
5#
發表於 25-5-2016 01:16:3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25-5-2016 01:21 編輯
EWB 發表於 24-5-2016 23:54
個人覺得..你向負責你既負責人查問要唔要每次出境都申報安全D, 因為, 每位外判/ 主任要求都唔同。 免得到時 ...

同'人人要求唔同'沒有關係,

你要遵守的:是破產法
並非要遵守:受託人超越破產法的個別要求

重點:如果佢要求你做既野,沒有破產法規限,則無義務執行

你順佢攤、只係代表你比面佢,
有人企硬,視佢為敵人,即使佢既要求係舉手之勞、
但只要冇法例規管,就算你無視佢,亦無法律責任

6#
發表於 25-5-2016 01:23:44 | 只看該作者
Alex2233 發表於 25-5-2016 01:16
同'人人要求唔同'沒有關係,

你要遵守的:是破產法

明白~~ 因之前曾經聽過有C 姐講, 有外判及主任要求出入境都要通知姐。而我, 我都有問..負責我既人話, 佢要求唔高, 只要我唔 OVER 4天就唔需要通知, 但佢話佢有同事要求, 如果唔係即日來回已經要 OFFICAL 文字通知去邊和幾時回港等!!
7#
發表於 25-5-2016 01:30:45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咁其實外判 / 主任  會唔會查入境事務處,睇下破產人有無離境呢?
8#
發表於 25-5-2016 01:33:4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25-5-2016 01:45 編輯
EWB 發表於 25-5-2016 01:23
明白~~ 因之前曾經聽過有C 姐講, 有外判及主任要求出入境都要通知姐。而我, 我都有問..負責我既人話, 佢 ...

其實好多都係老作,

冇一條法例寫幾離幾耐要通知

乜野24小時,1日來回,定357日
所以間間不同的外判都有不同準則

亦代表佢地並非執行緊破產法內的規限,法律上你無義務理會(在情理上你可以照跟)

因為成個破產法唔存在任何監管破產人離境權利,無權監亦無權管

其實十幾年前的確係的
果陣對於限制離境仲係灰灰地色,d謠言亦係以前種落

因為唔記得幾耐前:終審法院裁定左一項離境上訴,破署敗訴,從此再無權力管人離境





9#
發表於 25-5-2016 01:43:3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終審法院昨為一宗離港破產者申請解除破產令的案件一錘定音,裁定現行條例侵犯破產人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牴觸《基本法》和《人權法》。五名法官一致駁回破產管理署通過,破產人若未向受託人提供其所需資料,可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的上訴,意味約二千名身在海外的破產者會自動解除破產令。立法會早前已的新機制,於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法官指在此日期前作出的破產令不受影響。
10#
發表於 25-5-2016 01:49:36 | 只看該作者
hsbc903 發表於 25-5-2016 01:43
終審法院昨為一宗離港破產者申請解除破產令的案件一錘定音,裁定現行條例侵犯破產人的旅行及出入境自由,牴 ...

唔好意思.."於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生效,法官指在此日期前作出的破產令不受影響", 唔明這句說話咩意思!!  可以解釋嗎??
11#
發表於 25-5-2016 01:55:49 | 只看該作者
Alex2233 發表於 25-5-2016 01:33
其實好多都係老作,

冇一條法例寫幾離幾耐要通知

係, 可能真係以前種落既法規和傳言。但事實上, 我都係今年年頭問負責我既人出境問題, 佢都話有唔同人有唔同要求!!  我只希望之後樣樣都順利過渡, 我個人都會跟番為上。免得之後有咩要求都難以溝通和被豬多阻攔姐!!  
12#
發表於 25-5-2016 01:56:32 | 只看該作者
不受影響即係話:所有處於破產階段的人士、均有此權利

仲有佢單新聞我唔知點解成2016

無記錯係二零零幾年果陣已經扑左錘
13#
發表於 25-5-2016 01:58:08 | 只看該作者
Alex2233 發表於 25-5-2016 01:56
不受影響即係話:所有處於破產階段的人士、均有此權利

仲有佢單新聞我唔知點解成2016

謝謝C HING
14#
發表於 25-5-2016 02:06:18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25-5-2016 02:07 編輯
EWB 發表於 25-5-2016 01:55
係, 可能真係以前種落既法規和傳言。但事實上, 我都係今年年頭問負責我既人出境問題, 佢都話有唔同人有唔 ...

呢層的確係,如果外判既要求沒有法律基礎,但對你來講係舉手之勞
雖然在法例上你可以忽視佢,
但在人情上你可以照做
純粹為了:關係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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