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聯盟

 找回密碼
 註冊
查看: 1121|回復: 3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好頭痛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0-9-2015 13:57: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外判引用了破產條例第六章二十七節出信畀我要我去佢公司度開會,我仲有兩個月解除破產,我都唔知發生咩事,各位巴打可以幫到我嗎?
2#
發表於 20-9-2015 15:42:03 | 只看該作者
27條定節??
27 在某些情況下逮捕債務人 L.N. 158 of 1998 01/04/1998
(1) 在下述情況下,法院可向手令內指名的任何人發出手令,以逮捕債務人及檢取債務人所管
有或控制的或與其事務有關的任何簿冊、文據、金錢及貨品,並使債務人及該等簿冊、文據、金錢
及貨品按訂明的規定獲得穩妥看管,直至法院藉命令規定的時間為止─
(a) 在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後或有人針對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後,如法院覺得有頗能成理
的因由相信債務人已潛逃或即將潛逃,而其目的是逃避償付任何債項,或逃避破產呈
請書的送達,或逃避就任何該等呈請應訊,或逃避接受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在其他
方面逃避、拖延或妨礙針對他而進行的破產法律程序; (由1996年第76號第18條修
訂)
(b) 在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後或有人針對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後,如法院覺得有頗能成理
的因由相信債務人即將把其貨品脫手或移走,而其目的是防止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
人接管其貨品或拖延該項接管,或法院覺得有頗能成理的理由相信債務人已經隱藏或
即將隱藏或銷毀其任何貨品或在其破產過程中可能對其債權人有用的任何簿冊、文件
或文書;
(c) 如在向債務人送達破產呈請書後,或在有破產令針對債務人作出後,債務人未經破產
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許可,將其所管有而價值超過$50的任何貨品移走; (由1950年
第37號附表修訂;由1996年第76號第73條修訂)
(d) 如債務人並無提出好的因由而不出席法院命令進行的任何訊問;
(e) 如有頗能成理的因由相信債務人已犯有根據本條例可予處罰的罪行。 (由1996年第76
號第18條修訂)


(2) 在根據本條進行逮捕後作出的任何付款、訂立的任何債務重整協議或提供的任何抵押,不
獲豁免受本條例中關於不公平的優惠的條文的規限。 (由1996年第76號第18條修訂)
[比照 1914 c. 5
3#
發表於 20-9-2015 17:45:45 | 只看該作者
27條列出法院可發出手令逮捕你及檢走相關文件/物品的情況,一般涉及轉移資產。受托人應不能據此要求你到彼處開會,請聯絡受託人確定會面理由。
4#
發表於 20-9-2015 23:58:32 | 只看該作者
律C的野好多時會留陷阱比人。

樓主小心。
帶定一部 6 音機。

唔好驚,有懷疑的野,就表示唔清楚,要返去找。

有野都唔好認。

佢地有問題的話,叫佢地寫,要白紙黑字,切記。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破產聯盟

free web stats

GMT+8, 21-9-2024 05:49 , Processed in 0.049165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ٻظ� 返回頂部 �����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