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笨笨狼 於 24-10-2014 19:52 編輯
其實延期是指, 當頒令時當時人不在港, 開始日期就不能計算, 要等到當時人回來報到才可以開始計算四年的破期.
如果當時人是合法申請離境, 四年期是正常的, 不會延期, 除非當時人沒有通報, 或在破內犯了破例, 破署就有權申請延長破期.
至於在法律上, 無論是否在港或在外地, 當時人的所有收入, 及銀行戶口是要正常的通報, 在每年的收支報告也是如實上報.
所以比方在海外開工一年, 只要是在領破後才申請離境, 破期是正常進行的. 所以, 所有在海外的收支都要上報.
如果是破後申請往海外長期居住/移民, 只要是破署批准, 時間是正常的四年, 只要四年交足年報, 還足只定的錢,
當事人在四年滿後, 一個月內交了收支報告及應還尾數, 就會自動解破.
事實上完成了解破, 也不一定需要回港處理, 破署最近的解除受托人信件也是直接寄到當事人的手中.
除非, 當事人想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和法院解破令. 申請信可以從國外發出, 但信件發出後, 破署會通知當事人領取,
這就要親身回港處理了. 另外要一提的, 其實法令有一指定, 如果在破內, 受托人要求當事人回港, 當時人就要在短時間內回港處理.
當然, 如果當事人根本不會回港/破後短期內回港生活, 解破文件根本就不重要了, 而MPF只要在解破後, 直接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直接申請就可以了,
MPF公司會主動聯絡破署, 當破署不反對, 就會直接把支付寄到當時人的手中, 不過要留意的是支票是劃線港幣支票,
所以就要找肯處理托收支票的外國銀行來處理, 如果是美國大約只要一個星期左右, 如果是其他國家, 托收票到收到錢就可能要上一個月時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