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你申請時, 你填報的, 是會計算在你的資產之中, 所以是不能動用的了. 另外你有沒有申請戶口解凍, 不然戶口也會被凍結.
當上庭, 法官發出破產令之後, 你的收入就會被破官/外判管理, 基本上除了被批准的生活費外, 其他的錢是有法律責任用來還款,
所以你用了, 對方也有權向你追討. 所以, 最好不要為小小的金錢而影響了整個程序, 你才剛開始, 最少有四年要努力.
2)如果是因為工作或重要因素, 是可以短時間出境, 不過一定要在上庭前已經回港, 這會影響你的破產期和誠信,
因為破產人要在香港才可以開始計算破產期, 另外當破產令判出來後, 還要在指定的時間(三天內)出席破官/外判的初步見面(填報收入支出表和討論你應得的生活支出費用)
ps: 好好的聽幫你的律師的意見, 他們處理了那麼多案件, 提議你的就是應該要注意的地方,
如有問題也再問他們好了,反正他們收了你的錢, 也在跟進你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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