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301 於 12-12-2014 15:19 編輯
又係時候要返貼舊 post 出來...
*債權人在你被頒令前仍有權有追數行動,
但欠債人亦應該已經在申破後不能個別還款,
否則對其他債權人唔公平;
即使還了款事後(頒令後)主任確可追討.
但迫在水浸眼眉之追數問題,
各人有各人混身解數包括三寸不爛拖延,
現今追數已經文明許多;
相比昔日電影驚駭情節已鮮有了.
#有關衍生之追數應對問題,
乃非破聯必討論範圍,在此不贅述.
或可出席在不定期之"飯聚"時再暢談.
破產申請期間 & 破產後一般銀行仍千尋般找你聯絡,
多數是與你確認申破事宜,
叫你補充臨時破令文件副本而已,
他職責而非惡意也.
**銀行: 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頒令前,細型財務公司多仍滋擾追數,
希望盡量減少損失叫你還多少.
有過分滋擾違法行為便應報警署理.
此屬警方雜項案件祇是"備案"處理,
不要期望差人立刻有何拉人封艇行動.
**財仔: 受"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監管.
轉貼舊Post..
有乜依郁就報警,
並列印剪存以下備用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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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可向以下部門提出投訴:
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 | 地址: | 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2樓 | 電話: | (852) 2860 3574 | 傳真: | (852) 2200 4514 | | 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小組 | 地址: |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29樓 | 電話: | (852) 2867 2634 | 傳真: | (852) 25309001 |
關於不當追收債款活動方面的投訴,請到就近警署作出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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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財務機構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所指的認可機構(包括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是受香港金融管理局監管。
查詢
如欲查詢申請放債人牌照及有關的註冊事宜,請聯絡公司註冊處放債人註冊小組:
電話: | (852) 2867 2634 | 傳真: | (852) 25309001 |
http://www.cr.gov.hk/tc/public/moneylend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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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Post..
應該好多財仔得閒上網也有看本網,
財仔你聽住,
無聊又無得益既滋擾,
祇有令破產管理處列你入"黑名單",
到四年後有錢派都唔到你,知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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