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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FAQ 32 - 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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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4-2-2009 16: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485章第16條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 ... 2df4dd?OpenDocument


(1) 註冊計劃中關於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在執行判決債項時取去,亦不得作為由計劃成員作出或代表他作出的任何押記、質押、留置權、按揭、移轉、轉讓或讓與的標的,而任何在違反上述規定下作出的宣稱的上述處置,均屬無效。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修訂)
(2) 第(1)款只適用於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 (由1998年第4號第2條增補)


1. 只係你公司供個筆
2. 正常情形下,即係你未羅得之前,筆錢係受呢條法律監管,所以你的債主唔可以羅走呢筆錢。
3. 但係如果你不幸地,係最後一年,羅得筆錢,咁就唔係強積公可以保護啦,即係會給人羅走。

咁我個筆自願性供款又點呀?
你睇清楚,都係話公司個筆羅,咁即係…大鑊羅!

有人經常想知,咁我個係公司的公積金,咁點呀?
對唔住啦,個筆錢,唔受法律保護架。(公務員就唔同)
发表于 4-2-2009 16: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簡單講句,即係喺破產期間你攞得嘅利益收入(包括遺產,),都受破產署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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