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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Goldf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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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冇人試過投訴外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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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18-10-2015 17:14:27 | 只看該作者
flypig 發表於 18-10-2015 16:27
CASE BY CASE. 據樓主講佢屋企無自置物業,無工作,無 SAVING(SAY 幾萬)
上到 COURT 真係未驚過. 好多人唔 ...

如果樓主真係自問無本錢,可以去盡佢

我怕佢倒蝕,比個remind佢
22#
發表於 18-10-2015 18:22:19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Goldfish 發表於 18-10-2015 16:51
頭先上網查過我間外判 原來佢曾經反對人解除破產令 仲鬧上法庭 但最後輸 要俾堂費 我唔係話想一豪都唔還 亦 ...

無能力係指咩先 無能力同佢拗數定㸃 唔明
23#
發表於 18-10-2015 18:31:5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Goldfish 發表於 17-10-2015 20:34
我情況係咁的:因為每個月出糧都唔同數 一開始報左月薪15000 大約為平均數.四月時報的.近半年公司生意唔 ...

你每個月俾唔到三千 不如全家一齊破產 你有無錄音 佢用咩思想 好想知邊間
24#
 樓主| 發表於 18-10-2015 18:58:2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ktsg 發表於 18-10-2015 18:31
你每個月俾唔到三千 不如全家一齊破產 你有無錄音 佢用咩思想 好想知邊間  ...

因為佢cut我供養父母費用 話我冇能力意思係你都破產 冇能力學咩人俾咁多供養父母 應該將錢用來交律師樓還錢 佢提議我全家一齊破產時我發火 話我破產係我自己問題 唔關我家人問題 我都同佢講好想碌低呢句話 之後就冇再出聲
25#
發表於 18-10-2015 19:14:29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我認為 而家佢再揾你傾再算 你冷靜下次上去記得錄音
26#
 樓主| 發表於 18-10-2015 19:26:18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而家我都打算下個月開始供款 如果佢再揾我上去都會錄音
27#
 樓主| 發表於 18-10-2015 19:28:2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我要搵兼職先還到條數 月頭供款完 月尾已經冇錢搭車返工
28#
發表於 18-10-2015 20:16:35 | 只看該作者
樓主,你睇下翁靜晶點做野!!
29#
 樓主| 發表於 18-10-2015 21:05:2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多謝各位意見
30#
 樓主| 發表於 27-10-2015 23:19:39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ktsg 發表於 18-10-2015 19:14
我認為 而家佢再揾你傾再算 你冷靜下次上去記得錄音

收到信 約遲啲上去開會 再要報生活開支
31#
發表於 27-10-2015 23:38:07 | 只看該作者
我一直都同各會員講。要 6 音,白紙黑紙。有乜唔清楚,要用你的話:

係唔係咁,即係 ABCDE。

一定要張唔清!楚的野搞清,再比 minutes 。咁個外判見你有準備,唔會亂來。

32#
 樓主| 發表於 28-10-2015 06:38:49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感謝提醒 今次我會6音 同埋之前佢地要我寫信解釋破產理由 請問有冇人都係咁?
33#
發表於 28-10-2015 09:16:06 | 只看該作者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 ... 0E41E1?OpenDocument

(1)        在破產令作出後,破產管理署署長即藉該命令而成為破產人財產的暫行受託人,此後,除本條例另有指示外,破產人如欠任何債權人任何破產案中可證債項,則除非該債權人獲得法院許可並遵守法院所施加的條款,否則該債權人不得就該債項而從破產人的財產或破產人本人得到任何補救,亦不得進行或開始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程序。 (由1996年第76號第8及72條修訂;由2005年第18號第3修訂)
(1A) 就債務人的呈請而言,作為暫行受託人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如認為以下條件獲符合,即可於任何時間委任任何人取代他擔任破產人財產的暫行受託人—

(a)        破產人財產的價值相當可能不超過$200000;及
(b)        該人具有附表3所訂明的資格。 (由2005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1B)        破產管理署署長委任任何人為暫行受託人的權力,包括委任2名或多於2名的人為共同暫行受託人的權力;但該項委任必須為在何種情況下該等暫行受託人必須一起行事訂立條文,以及為在何種情況下他們當中的一人或多於一人可代表其他人行事而訂立條文。 (由2005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1C)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3。 (由2005年第18號第3條增補)
(2)        本條不影響任何有抵押債權人將其抵押品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的權力。



破署只有法律上對樓主的財產受託人。

如果樓主想玩大,首先,寫信去問破署,外判的權力,並要求澄清外判有無法律權力去要求樓主非財產受託以外的權力。例如破產的理由,及破產前的行為約束並陳述。
34#
發表於 28-10-2015 10:50:04 | 只看該作者
不如告訴大家邊間外判?
35#
發表於 28-10-2015 13:50:15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係啦……講比大家聽邊間外判!等大家有心理準備!
36#
 樓主| 發表於 28-10-2015 14:20:1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唔講名啦 呢度都有人提過間嘢 但佢地冇我咁大問題 可能我達唔到外判要我還ge標準先會咁
37#
發表於 28-10-2015 16:27:49 | 只看該作者
樓主呢度D所有師兄都不明白現在和以前D外判已經唔同晒啦,有苦自己知,呢度D兄唔會明白架.
38#
 樓主| 發表於 28-10-2015 19:28:2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米先生 發表於 28-10-2015 16:27
樓主呢度D所有師兄都不明白現在和以前D外判已經唔同晒啦,有苦自己知,呢度D兄唔會明白架. ...

已經決定再熟讀清楚破產條款及向破署問清楚權益問題 再作進一步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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