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已破產人士於破產期內獲得消費券是否須交回破產管理署用作清還欠債?
根據《破產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定期向受託人報告他/她在破產期間所取得的任何財產的詳細資料,而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申索有關財產。 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破產個案而言,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就他/她在計劃下獲發的消費券通知破產管理署署長,然後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是否申索該消費券。如有查詢,破產人應以下列方式直接聯絡破產管理署負責處理個案的人員: - 在破產管理署網頁按「聯絡我們」,以「聯絡案件負責人員」搜尋功能進行搜尋;或
- 致電破產管理署熱線2867 2448。
至於並非由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其他個案,則由個別受託人決定如何處理該消費券。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應直接聯絡其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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