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ha, 呢排真係好忙, 好耐冇上過黎la, 大家都幾好嗎?
講番正題先~
希望大家留意下, 如果必需要出境, 請大家留意下出入境ge時間...
原因係上星期, 我有事要出境幾日, 當然事先都有fax比主任講明邊幾日唔係香港.
返香港時, 就出現左個情況, 就係人太多ge關係, 所以我係人地度出境係11:45pm,
但入香港境時, 已經係第二日ge 00:03am...
事後, 我都有講番我ge情況比主任知, 咁主任都好nice咁話: 咁補番張解釋比我啦, 畢竟過左12點就要當做第二日...
所以大家要留意喇,
如果出現好像我咁ge情況, 記得第一時間同主任講, 費事到時有咩誤會影響到個破產期就唔好啦...
p.s. 雖然遲左好多, 但都祝大家: Happy New Year~~
本人xxx,破產案xxx年第xxx宗,現通知受託人,本人於下列日期離開/進入香港
之有關情況:
離港日期:
回港日期:
目的地:
離港原因:
使費支付者姓名:
希望這離境通知書幫到你
我當時交文件個陣,外判公司個職員都話出境1-2日吾使通知.
係網上小小資料.
破管署申請 獲終院判條文違憲.破產人士離境放寬申報
終審法院2006年7月20日為全港接近七萬名破產人士宣布一項喜訊,裁定現行《破產條例》中限制破產人擅自離港的條文,違反《基本法》中保障港人出入境自由的規定,終院五名法官以四比一大比數,同意破產管理署申請廢除《破產條例》有關條文,放寬破產人士離開香港時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申報的做法。今次亦是首次有政府部門要求法院宣布現行法例違憲。
破產管理署今次是以兩宗破產者個案為基礎,要求宣布廢除有關條例。涉案的破產人陳永興及林海山(均為譯音),因為未能償還七萬多元及逾一億元欠債,分別於○○年被判破產,他們的破產令原定在前年自動解除。破產管理署前年以受託人身份向高院提出申請,指兩人未有依例向署方擬備入息及取得財產的周年報告,要求延長兩人破產期。
《基本法》保障出入自由
不過,高院聆案官在原審時指出,陳、林於破產期間每月往返中港十至三十四次不等,且未通知破管署,因有關期間不會被計算,署方過早提出申請,故駁回署方申請,署方向上訴庭上訴亦被駁回,破管署遂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指該條文會加重部門工作量,要求宣布該條文違憲。
涉案的《破產條例》條文規定,破產人一旦離港,須把離港一事及聯絡處通知其受託人,否則會暫停計算其破產期,直至他通知受託人他已返港。終院又指出,《基本法》保障港人出入境自由,但涉案的條文卻限制了破產人的出境自由,除非該條文的限制屬於合理及不可或缺,否則便屬違憲。
涉案條文非不可或缺
終院指出,有關限制雖然合理,但並非不可或缺。破產人一旦違反該例,不論任何情況,都一律不會獲豁免,這種限制過於嚴苛。《破產條例》主要是保障債權人權益,債權人或受託人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可向法院申請延長其破產期,已給予債權人保障,涉案條文並非不可或缺,故已屬違憲,但終院未有提出以後的做法。
破管署發言人表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者,應繼續與他們的受託人合作,履行他們在《破產條例》下的責任,發言人又指會諮詢有關部門意見後,考慮是否要採取跟進行動。破產人如對判決有查詢,可致電破產管理署,電話號碼:2867 5828。
根據破產管理署的統計,截至2006年七月中,未解除破產令人士約有六萬九千人,今年上半年每月平均新增破產人有八百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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