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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FAQ 38- 因賭錢申請破產屬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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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7-3-2009 12:48: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以下是轉載東方日報今日港聞版:

【 本 報 訊 】 因 賭 博 或 進 行 投 機 活 動 輸 錢 而 申 請 破 產 原 來 亦 屬 犯 法 。 《 破 產 條 例 》 其 中 有 「 破 產 人 因 賭 博 等 而 有 罪 」 條 文 , 過 去 三 年 共 六 人 被 控 , 其 中 四 人 已 被 定 罪 , 三 人 被 罰 款 二 千 元 , 另 一 人 被 判 監 兩 個 月 , 緩 刑 兩 年 。

根 據 「 破 產 人 因 賭 博 等 而 有 罪 」 , 任 何 人 申 請 破 產 前 兩 年 內 , 或 在 申 請 破 產 到 破 產 令 發 出 期 間 , 曾 賭 博 或 進 行 輕 率 而 冒 險 的 投 機 活 動 , 最 高 可 判 監 兩 年 。 破 產 管 理 署 表 示 , 該 條 文 立 法 是 用 作 規 管 從 事 業 務 或 行 業 的 人 士 , 以 免 增 加 其 無 力 償 債 的 程 度 或 促 成 其 無 力 償 債 。

破 產 管 理 署 指 出 , 「 輕 率 而 冒 險 的 投 機 活 動 」 為 一 般 合 理 的 人 或 商 業 謹 慎 的 人 不 會 進 行 的 活 動 , 該 署 會 考 慮 多 方 因 素 , 不 能 一 概 而 論 。

法 律 界 人 士 黃 國 桐 說 , 《 破 產 條 例 》 精 神 是 理 財 不 善 的 人 可 以 申 請 破 產 , 但 不 負 責 任 理 財 , 則 不 可 以 破 產 。 他 舉 例 說 , 炒 孖 展 屬 於 「 輕 率 而 冒 險 的 投 機 活 動 」 , 但 炒 股 票 或 炒 樓 等 正 路 投 資 則 不 算 。

案例:

破產前豪賭東主罪成
07/03/2009
中 年 髮 型 屋 東 主 因 欠 租 及 信 用 卡 欠 款 而 呈 請 破 產 , 之 後 他 向 破 產 管 理 署 承 認 在 提 出 呈 請 前 的 兩 年 內 , 曾 因 豪 賭 欠 債 五 十 萬 元 而 影 響 到 其 償 債 能 力 , 因 而 違 反 《 破 產 條 例 》 遭 票 控 , 他 否 認 控 罪 , 昨 於 東 區 法 院 經 審 訊 後 被 定 罪 。 由 於 他 目 前 無 業 , 根 本 無 力 繳 交 罰 款 , 法 庭 將 案 押 後 至 三 月 廿 日 , 等 候 其 社 會 服 務 令 報 告 後 才 判 刑 。

男 被 告 袁 錦 榮 ( 五 十 五 歲 ) , 被 票 控 「 破 產 人 因 賭 博 等 而 有 罪 」 , 控 罪 指 他 於 ○ 七 年 十 月 卅 日 , 身 為 經 營 業 務 人 士 , 並 在 業 務 上 欠 債 的 情 況 下 , 於 呈 請 破 產 前 的 兩 年 內 , 因 與 業 務 無 關 的 賭 博 導 致 無 力 還 債 或 影 響 還 債 的 能 力 。 有 關 控 罪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兩 年 。

負 責 被 告 個 案 的 破 產 管 理 主 任 指 , 被 告 於 ○ 七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呈 請 破 產 , 當 時 總 欠 債 為 十 九 萬 七 千 多 元 , 當 中 包 括 信 用 卡 欠 款 , 以 及 他 在 粉 嶺 祥 華  商 場 經 營 髮 廊 時 , 欠 下 領 匯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三 萬 七 千 多 元 租 金 , 該 髮 廊 於 ○ 七 年 十 二 月 結 業 。

警 誡 下 承 認 因 賭 博 欠 債
法 庭 於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正 式 頒 令 被 告 破 產 , 翌 日 被 告 到 破 產 管 理 署 填 寫 「 對 破 產 人 的 初 步 詢 問 」 表 格 , 當 中 他 披 露 自 己 在 呈 請 破 產 前 兩 年 內 , 曾 因 賭 博 損 失 五 十 萬 元 而 影 響 還 債 能 力 ; 並 在 呈 請 前 三 個 月 內 , 欠 下 三 張 信 用 卡 共 十 六 萬 二 千 元 債 項 , 主 要 用 以 周 轉 及 賭 博 。

之 後 被 告 再 被 邀 到 破 產 管 理 署 接 受 會 面 , 警 誡 下 他 再 次 承 認 因 賭 博 而 欠 債 , 而 且 多 到 澳 門 的 賭 場 賭 錢 , 更 坦 承 因 賭 博 過 度 導 致 無 力 償 還 債 務 。 被 告 自 辯 時 , 一 再 聲 言 「 讀 書 唔 多 」 及 「 眼 花 」 , 誤 解 問 卷 內 的 問 題 才 會 填 錯 , 他 又 強 調 在 呈 請 破 產 前 兩 年 內 並 無 賭 博 , 反 而 因 決 心 維 持 髮 廊 的 生 意 引 致 欠 債 五 十 萬 , 他 更 推 說 : 「 我 獨 自 經 營 生 意 , 就 好 似 賭 博 一 樣 。 」

被 告 解 釋 不 合 理 不 可 信
惟 裁 判 官 認 為 他 一 派 胡 言 , 解 釋 不 合 情 理 亦 不 可 信 , 反 而 各 控 方 證 人 誠 實 可 靠 。 官 又 指 有 關 問 卷 的 問 題 清 晰 , 「 小 學 生 亦 能 輕 易 理 解 」 , 被 告 根 本 能 明 白 問 題 的 意 思 而 作 答 , 故 裁 定 他 罪 名 成 立 。

控 方 指 此 控 罪 法 庭 一 般 判 罰 款 , 但 亦 有 緩 刑 的 先 例 。 七 五 年 干 犯 綁 架 罪 留 有 案 底 的 被 告 求 情 時 指 已 與 妻 子 分 居 , 目 前 失 業 , 依 靠 友 人 及 妻 子 的 接 濟 過 活 , 所 以 並 無 能 力 繳 交 罰 款 。 法 庭 亦 認 為 既 然 他 目 前 無 業 亦 無 錢 , 判 罰 款 並 無 意 義 , 但 明 言 不 會 判 監 , 故 此 先 索 取 報 告 後 才 判 刑 。
發表於 8-3-2009 23:34:08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根據:
破產條例 - SECT 133
破產人因賭博等而有罪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 而該人曾從事任何行業或 業務, 並在 破產令的 日期尚未清償在 經營該行業或 業務的
過程中招致或 因該行業或 業務而招致的 任何債項, 則在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 該人均屬犯罪─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由1996年第76號第65條修訂)

   (a)  在 有關破產呈請提出之前2年內, 其賭博或 所進行的 輕率而冒險的 投機活動增加其無力償債的 程度, 或
        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 重要因素, 而該等賭博 或 投機活動與其所從事的 行業或 業務並無關係; 或

   (b)  在 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 日期之間, 他因上述該等賭博或 輕率而冒險的 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
        任何部分; 或 (由1996年第 76號第65條修訂)

   (c)  如於任何時間或 在 法院對他進行公開訊問的 過程中, 破產管理署署長要求他就其產業在
        緊接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之前的 1年內或 在 該日與破產令 的 日期之間所招致的 任何重大部分的 損失作出交代,
        而他並無就如何招致該等損失作出令人滿意的 解釋︰ (由1996年第76號第65條修訂) 但在
        決定任何投機活動是否就本條而言屬輕率而冒險時, 須考慮被控人進行該等投機活動時的 財務狀況。


(2) 除藉法院命令外, 不得根據本條對任何人提出檢控。 (由1939年第33號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
比照 1914 c. 59 s. 157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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