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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FAQ - 02 破產期間及完結後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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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1-9-2008 23:40: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般來講,你要係法庭判你破產前或後,要上破產管理處傾日後的開支上限,及佢地應該會同你講你要係每個破產週年前交一份果一個年度的收入及支出的報告表,咁即係四年的破產期要交4份報告表.

咁理論上,呢四年係吾駛同破產管理處有任何聯絡,但當你係呢4年有任何職業的變動、薪金的改變、家居地址及聯絡電話的改變、或離開香港一段時期,便要書面通知破產管理處.

咁當你4年破產期完結後,及交埋第4份報告表,如果破產管理處沒有聯絡你,便是你的破產令正式自動完結.

及你可以寫信或致電破產管理處查詢你的破產令是否完結,及可以順手要求破產管理處寫封信比你去高等法院去索取「解除破產證明書」,理論上你有左呢張「解除破產證明書」便可以問番銀行借錢及申請番信用咭.

但事實上,銀行不會接受曾經破產人士申請任何私人貸款及信用咭.

如果你以前欠落的債不算多,及沒有在財務公司借過錢,你可以試下帶埋張「解除破產證明書」去aeon申請信用咭,limit有$5000,及可以係吉之島百貨公司購物時做分期付款.

當時啦,如果你有份高尚職業及有番咁上下收入,銀行不會拒絕同你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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