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可租可買計劃單位業主及曾接受置業資助貸款計劃或前自置居所貸款計劃資助人士,以及其配偶,將不獲安置入住租住公屋。然而,其他家庭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戶籍,則不受此限。 原文: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 ... icy/publichousing/0,3301,3-0-14905-1,00.html
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例如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重建置業計劃、可租可買計劃、租者置其屋計劃、自置居所貸款計劃和置業資助貸款計劃等的前業主/聯名業主或前借款人均不得申請,但房屋署會特別考慮接納有以下情況而又符合其他申請公屋條件的申請書: 經法庭裁定破產;陷入經濟困境以致需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家庭環境逆轉,例如離婚、家庭經濟支柱身故等;家庭收入銳減,以致難以償還按揭貸款;或家庭面對健康或個人問題,但嚴重程度不足以令他們符合接受體恤安置的資格。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aboutus/policy/publichousing/0,,3-0-2976-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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