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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FAQ 52 - 時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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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7-2009 11:40:1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蘋果日報 2006年8月6日
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60806&sec_id=4104&subsec_id=2753&art_id=6193230

法界:若曾依法追討 不受六年規限  銀行追陳年卡數爭拗

有讀者日前突被追數公司追數,指其 10多年前開始欠下卡數未還,但她在此段期間一直未有收過銀行通知,且已事隔多年,實令她難找證據抗辯。她亦質疑銀行已超過《時效條例》的 6年追數期限,實無權作出追討。但有律師指出,只要債主於欠債 6年內曾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即使債仔其間不斷搬屋避債,債主便不受該條例規限。

讀者李小姐投訴稱,她於去年接到一名自稱受一家銀行委託的男人來電,向她追收一筆 10多年前的信用卡欠數;她曾致電銀行查問,但銀行職員卻未能交代詳情。

職員未能回答數目
「我好耐之前曾經用過呢間銀行信用卡,但呢 10幾年都冇銀行人指我欠卡數,家隔咁耐先至話我欠錢,我邊記得仲係唔係?而且隔咁耐先追,淨係利息都好和味,咁銀行咪乘機可以賺多利息?我不停咁追問個職員,我欠銀行幾多錢,佢又答唔到我。」
李小姐稱,其後她沒有再接獲通知,以為事件已經解決,怎料她於上月再收到銀行寄來信件,指她有欠款,她早日清繳,但信件內容依然沒有提及欠款總額是多少。她質疑若她當年確有欠款,事隔超過 10年,銀行是否仍有權向她作出追討?
有關銀行回覆本報查詢稱,根據紀錄,李小姐於該行仍有欠款,該行亦曾就此事多次聯絡她商討不果,故按一般逾期賬戶之處理程序,委託信貸管理公司代為跟進。直至去年 5月下旬,被委託之信貸管理公司成功聯絡李小姐,該行職員遂直接與李小姐接洽,但未能達成還款協議,故繼續交予信貸管理公司跟進。

訂明不受條例影響
該行於本年 7月中接獲李小姐來電,該行已向她表示可提供過去之月結單副本予其查閱,惟至今仍未達成還款協議。此外,根據該行與客戶所簽訂之合約權益,如有關賬戶未全數繳清,該行仍可要求客戶清還有關款項,而不受《時效條例》所影響。

話你知︰規定不可騷擾
根據香港銀行公會《銀行營運守則》,認可機構追討債項時,應規定收數公司不可採取騷擾性,或不正當的收數手段。市民如對銀行手法有任何不滿,可向金融管理局作書面投訴。
查詢電話: 2878 8222
查詢傳真: 2878 2010

根據香港法例第 347章《時效條例》第 4條「有關合約及侵權行為的訴訟以及某些其他訴訟的時效」,民事索償的追溯期限為 6年,即提出訴訟者必須在事件發生後 6年內作出追討,否則法庭不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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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2006年8月6日

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060806&sec_id=4104&subsec_id=2753&art_id=6193231

六年時限還款起計

法律界人士梁永鏗表示,雖然《時效條例》規定,債主不能於 6年後再向債仔追債,但並不代表能成為債仔避債藉口。因為只要債主於 6年內曾採取法律行動追討,即使債仔其間不斷搬屋避債,債主便不受該條例所規限。
何謂法律行動,如債主於第 5年第 11個月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又或其間向法庭申請代替通知命令( substitute service order),於法庭認可報章刊登欠債聲明,事後債仔若仍未有還款,債主便可向法庭申請判令,判債仔須繳付債項,這樣便不受《時效條例》約束。

債主仍可私下追討
以上述個案為例,縱然有關銀行於 6年內未有採取法律行動,也不代表債仔可以不用清繳欠款。因為所謂 6年時限,以開始還錢的時間計算,而非借貸日,而信用卡欠款和利息計算日子較複雜,故表面雖謂 10年,但有可能未超出法例規定的 6年時限。而且萬一未超出 6年時限,受《時效條例》約束,只代表債主不能透過法庭追討,債主仍可私下以合法途徑追收;而且若債主能證實債仔刻意避債,如不斷搬屋,其間又在多間銀行有欠款等,便屬刑事罪行;且債主亦能引用《破產條例》申請債仔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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