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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績金MPF 破產期完結,是否仍屬破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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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9-3-2019 09:49: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人收到破署信副件,他已去信我強積金公司,表示我巳破產。現戶口之擁有權是破處。倘若四年破産期完結並解除破令,這個戶口是屬於我還是仍然屬破産處?求各位C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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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9-3-2019 12:34:38 | 只看該作者
問:當計劃成員破產後,其強積金權益會否被提取以償還債務?

答:《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列》(《條例》)保障了計劃成員存放在其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有關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換言之,破產計劃成員仍可保留其存放在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日後退休生活之用。不過,若破產計劃成員在未解除破產前獲支付強積金,則破產案的受託人就可申索該筆款項,以償還該成員的債務。

不過,《條例》中的相關條文並不適用於已破產的計劃成員的自願性供款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權益。如果計劃成員破產,其自願性供款及職業退休計劃權益的處理方式,將視乎有關計劃的條款,包括是否有沒收條款、僱傭條款,及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而定。換言之,計劃成員破產後,其自願性供款或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是有機會被用作償還債務。

另外,如計劃成員已年滿65歲,並已經提取了全部或部分強積金,又或者在年滿65歲前,基於六個法定情況「一般而言,當計劃成員年滿65歲,方可提取強積金。但計劃成員亦可以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或死亡為由,在65歲前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提早提取了全部或部分強積金,已提取的強積金將不會再受相關條文保障,因此該筆金額是有機會被用作償還債項。

大家亦須留意,如強積金受託人從破產管理署知悉計劃成員破產,而計劃成員又打算提取強積金,則須先獲破產管理署同意。由於個別計劃成員的情況及受託人的安排可能不同,成員應聯絡相關受託人查詢詳情。

http://paper.wenweipo.com/2016/08/22/FI16082200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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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9-3-2019 10:09:0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解破後就歸返你囉
3#
發表於 19-3-2019 10:22:11 | 只看該作者
HI HI
你好,我想問下:強積金屬于破處又點樣?都唔可以拿錢出來(除左你到65歲又或者你自已拿出來),四年后又歸番你,破處寄信去拿 威???
5#
發表於 19-3-2019 13:30:38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照我理解,如果你六張幾,到你65之時,仲未解破,筆錢俾破產署充公
6#
發表於 19-3-2019 13:51:48 | 只看該作者
倘若四年破産期完結並有解除破令(未到 65 歲)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是歸回你的.
但到 65 歲屆時欲提出, 要先向破署申請解封而已.





7#
發表於 20-3-2019 08:44:47 | 只看該作者
金龍華 發表於 19-3-2019 13:30
照我理解,如果你六張幾,到你65之時,仲未解破,筆錢俾破產署充公

不會,滿 65 歲在破產其內祇要唔提出,不會充公,解除破產令,最好等多一年才提取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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