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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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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2-1-2019 14:18:25 來自手機 | 顯示全部樓層
保險有 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三個角色,而一人或多人可同時做三個角色。你份保單如何?
2#
發表於 14-1-2019 17:59:12 | 顯示全部樓層
maksiusang 發表於 12-1-2019 16:31
持有人不能,現在轉名亦不能,保险只能放棄

未必!!
Pls read it carefully,#9
http://www.hkiva.org/forum.php?m ... 14413&mobile=no
3#
發表於 14-1-2019 18:00:18 | 顯示全部樓層
Mary姐 發表於 12-1-2019 16:23
持有人 受保人都係我本人 受益人係我配偶


轉帖:
原來根據香港條例第182章《已婚者地位條例」》第13條(為配偶或子女利益購買保險),如果人壽保單或儲蓄壽險保單嘅受益人係配偶或子女,破產者係有權繼續持有保單,唔使取消,但就要揾其他人負責繳交保費。受益人係父母就唔可以。曾經有破產者向申訴專員投訴,破署主任同佢講因為保單受益人係佢老婆,可以保留,所以佢老婆就繼續交保費,點知幾個月後保險公司通知保單應破署要求取消了。申訴專員裁定投訴不成立。原因為“ 投訴人於申請破產前五年內把該保單的受益人由其母親改為其妻子。破產管理署認為,此舉構成以『低於一般價值而訂立一項交易』的資產轉移,可被視為無效。”不過,因為投訴事件拖延得太耐,破署最後賠番嗰幾個月保費畀投訴人嘅老婆。話雖如此,現實中唔排除有個別外判會搏大霧,係唔係都取消咗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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