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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4-10-2018 1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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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W, 破產者點解破產,必有其原因.好人好姐點解會破產呢??
可能,你屋企好困身,家中好多野要做,又帶細路又盛.又或者家有老人,要全職照顧.
根本無一條法例要逼 破產者努力搵工.你可以問下間外判,唔知邊條指引規定要努力搵工同填以上表格.
根據破署的WEB,
https://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04
破產人的責任
4.1 在破產令頒布後和在整段破產期間,破產人必須在調查其破產和變現資產方面,與暫行受託人/受託人充分合作。他/她必須提供有關其資產和債務、財務交易和其他有關事情的資料。
4.2 破產人的責任包括:
(a) 在破產令頒布後,於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指定的日期親身前往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指定的地方出席初次會面,並在初次會面中,向暫行受託人/受託人提供關於破產人的事務、交易及財產的資料;以及在接獲受託人通知後,出席其後與受託人的其他會議;
(b) 把所有資產移交暫行受託人/受託人 (見上文3.3及3.4);
(c) 提交一份填妥的初步訊問問卷和一份每月收入及開支評估表格;
(d) 如果是債權人提出呈請,破產人必須提交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e) 如果是營商破產人,則必須提交帳冊和會計記錄;
(f) 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的帳戶。不過,在獲得暫行受託人/受託人許可後,破產人可開立一個儲蓄户口以收取他/她的收入;
(g) 不應再取得進一步的信貸;
(h) 不應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i) 出席所有債權人大會;
(j) 按照暫行受託人/受託人的評估,從他/她的個人收入扣除向其破產產業作出的供款;
(k) 姓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地址或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如有的話)有任何更改,應立即通知暫行受託人/受託人;
(l) 在合理的時間內回應受託人的查詢;
(m) 如果受託人要求他/她回港,必須返回香港;及
(n) 向受託人提交周年收入說明書,連同任何有關取得財產的詳情。
註1:
根據《破產條例》第 83 條,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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