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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ulumason 于 23-11-2012 12:39 编辑
happy2012 发表于 23-11-2012 07:40
原來係交文件咋... 律師樓個姐姐好NICE話.... 你等收生活費封信就OK,,, 唉. ,,, 我聽D人講,, 咩過3個月債 ...
好簡單啫 即係你的債主反對你由破署跟進而召開的會議 目的係用佢地D受托人去跟 而佢D受托人可能你6C 會計C 啦 一開此會你冇得 say no. 咁破署就不能再跟進你個案 祗說聲bye bye. 咁你就跟左外判定 通常當你有還款能力 即係除生活費外仲有餘錢 (不是剩几百文果隻 要睇佢地看過你提交的文件有冇肉食) 佢地就会要求開会 通常在你申破後3个月內(不是100%) 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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