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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破產令唔會延長,除非好似佢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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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8-1-2010 02:47: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
發表於 18-1-2010 08:52:14 | 只看該作者
開頭叫駱翰文, 最後叫駱漢文, 法庭都好馬虎姐.
3#
發表於 18-1-2010 09:50:20 | 只看該作者
1# eric3210


咁是否再多兩年半一定解破.
4#
發表於 18-1-2010 10:00:33 | 只看該作者
""2003年5月19日,駱先生要求受託人准許他保留1,000元利是及建議把餘下的欠款35,300元(即34,000元額外收入及2003年4月的供款1,300元)分36期供款,每月1,000元。受託人口頭上同意這建議。可是,除了2003年6月15日所供的2,500元外,駱先生並沒有遵行那供欠款建議。""

咁即系话如果受托人批出的生活费唔够用的话。。。系咪可以唔入钱比受托人户口??

因为佢最多只系8 年。。。咁理论上即系。。

如果一个人月入15000。。。咁受托人只系批生活费10000。。。。咁佢真系唔够用。。。一个月要13000。。

咁佢咪可以比2000。。。小比的日后再分期。。。分到8 年之后咪唔洗还???大家都系斗长命?
5#
發表於 18-1-2010 10:01:48 | 只看該作者
呢條友根本就抵死,根本好簡單既事就俾佢攪到好複雜,好似唔記得咗自己破咗產
6#
發表於 18-1-2010 10:22:30 | 只看該作者
佢果然好野.....抵佢多四年,

其實個官都覺得佢係傻.

7#
發表於 18-1-2010 10:30:45 | 只看該作者
6# bb_q_888


應是多兩年半.
8#
發表於 18-1-2010 10:33:26 | 只看該作者
7# hic2008

咪判得佢少,佢d解釋真係絕.
9#
發表於 18-1-2010 10:43:37 | 只看該作者
呢間外判其實本身對佢算好,好明顯佢痴痴地.不過反映出一個問題,中期法庭判出的生活費高過外判批出之數.
10#
發表於 18-1-2010 10:57:56 | 只看該作者
咁佢仲使唔使還欠繳個的呢?
11#
發表於 18-1-2010 11:04:53 | 只看該作者
10# lok196305


冇講,但加30個月本身每月4750x30差不多=條數
12#
發表於 18-1-2010 11:15: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301 於 2010-1-18 11:17 編輯

唔同破署(或外判)合作係咎由自取,

加刑(延期)祗係最溫和刑罰之一.

延期當然如常續上繳(每月)喇.
呢個破產期內義務點會無左.

延期滿前,
你如不合作至受託人滿意.....
又歷史循環重演咯....
無理由一定到期必解你破既.
13#
發表於 18-1-2010 11:19:27 | 只看該作者
12# 301


佢夠膽死話壓力大使晒~
14#
發表於 18-1-2010 11:27:14 | 只看該作者
呵~,
係程主任既case,
頭都大呀,程生,
呢位主任係老資格既,
不過年紀唔老.
15#
發表於 18-1-2010 11:29:50 | 只看該作者
12# 301


唔系話最多八年架咩.
16#
發表於 18-1-2010 11:34:30 | 只看該作者
15# hic2008

8年期內外可罰其他野嘛,
都話延期祇是温和刑罰之一咯.
17#
發表於 18-1-2010 11:35:41 | 只看該作者
16# 301


咁是否八年後冇得再加, 一定要解破?
18#
發表於 18-1-2010 11:56:15 | 只看該作者
起初,破產管理處要求駱先生由2003年1月開始每月供款1,300元,而駱先生也同意如此,可是他在3及4月脫供。每月的薪金平均約為19,974元。

有冇攪錯啊!!!  每月的薪金平均約為19,974元。每月供款1,300元. 係我就覺得相當唔錯啦.  比我我都願啦. 至於雙糧同花紅要用可以申請姐. 做咩唔報啊. 到後其結埋婚生活費仲可以加大都唔報.

法庭有法庭批, 佢有佢唔還錢. 呢個人真係得. 無視法令羅. 直情講係唔合作. 加佢刑係應該羅.
19#
發表於 18-1-2010 12:25:04 | 只看該作者
起初,破產管理處要求駱先生由2003年1月開始每月供款1,300元,而駱先生也同意如此,可是他在3及4月脫供。每月的薪金平均約為19,974元。

有冇攪錯啊!!!  每月的薪金平均約為19,974元。每月供款1,300元. 係我就覺得相 ...
BB5555 發表於 2010-1-18 11:56


就係因為有的咁嘅人,所以破產主任/外判先至要我地每月都fax糧單上去或者直接出信俾公司。
20#
發表於 18-1-2010 12:54:21 | 只看該作者
17# hic2008

'延期'無錯最長係玩八年,

但如再不服從法院命令,

可告佢'藐視法庭罪'玩坐監咯.


**
破產條例 - SECT 110
不服從法院命令

凡任何受託人、 破產人或 其他人不服從法院根據本條例作出的 任何命令或 指示, 法院可立即作出命令, 將該受託人、
破產人或 其他人以藐視法庭罪交付羈押︰ (由 1996年第76號第72條修訂) 但本條所授予的 權力,
須當作增補而非取代任何人就該項不服從而具有或 須承擔的 任何其他權利、 補救方法或 法律責任。 〔 比照 1914 c. 59 s.
105(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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