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笨笨狼 於 20-5-2014 12:37 編輯
是指在破產後, 破官/外判在計算了當事人的支出和收入後決定要每月償還的金額.
A)如果收入是1000, 支出是900, 那多出了的100就要用來還債.
B)可是當出現收入900, 支出是1000, 那麼就是日常支出大於生活費, 那也沒有能力還了,
不過當事人如果有年終獎金或其他收入時, 仍然要交出來還債的.
C)是F師兄說的例子, 其實在破例當中是少數份子, 不過比較常出現兩個族群之內,
一就是很有錢的人甚至於是公司的董事, 有牌照專業人士, 當破產了他們就不能工作,
而家人本身很有錢, 那麼他們也不用找工作, 由家人供養. 所以在法律上可以不還錢.
卻仍可以過有錢人/中上品質的生活.
而另一類是長期失業, 長期病患者, 綜援收入者, 他們本身根本想工作也沒有辦法,
所以這類破產者也可能在整個破期內不用還錢, 不過這一類的生活其實十分苦.
是比一般破產者生活更清苦的.
其實在法律上, 只要是頒了令, 你的財產就沒有自主權, 你可以有合理卻不能奢侈的生活費,
多出來的收入都要交出來還債, 所以一般人以為破了產不用還的想法是錯誤的,
其實應是, 當破產後仍可以合理生活條件下可以還債而已, 而破期結束餘下的債務就不用還.
在破期內, 就算你收了價值多於2000的禮物, 都要上報破署, 有權充公變賣還債.
如果, 在申破/破產期內刻意有錢不還, 這是刑事罪.
輕則會申請者不批破產/破產者不斷加長破產期(當證據不太足時), 重則就要入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