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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yaw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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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這鬼地方,因賭博破產會否唔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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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15-5-2014 18:34:11 | 只看該作者
最近清咗間RXBXS間外資銀行借得仲簡單,因為我供緊的時候冇遲供打嚟叫我借錢咩都唔使睇,就話借十個俾我佢只問我人工有冇一萬,我話冇一萬蚊,佢就話一萬蚊都冇,就cut我線
22#
 樓主| 發表於 15-5-2014 20:42:05 | 只看該作者
謝拉特 發表於 15-5-2014 14:17
破產是唯一辦法, 只好見步行步了!

破產官會相信我嗎??如果給人告點算?
23#
 樓主| 發表於 15-5-2014 20:44:04 | 只看該作者
flypig 發表於 15-5-2014 09:07
你一晚輸500K,要解釋好多野.包括:
點解你一借500K就全部拎去大海??
你係隨身拎住500K 嗎?咁用一個公事包 ...

我要問問律師先得,唔好自己嚇自己
24#
 樓主| 發表於 15-5-2014 20:46:47 | 只看該作者
有無人試過上庭兩次都唔批?以後會點?有無第三次上庭?
25#
發表於 16-5-2014 09:50:08 | 只看該作者
yawai 發表於 15-5-2014 20:44
我要問問律師先得,唔好自己嚇自己

問6C係好事!! 佢地專業去處理你呢D 個案.

如果你答到我上一個POST 的問題,我會俾番D案例你參考的.
26#
發表於 16-5-2014 12:26:45 | 只看該作者
月入1.5萬,借到100萬,借錢前應該會問仲有無借其他銀行錢,如果你話無,可能有d麻煩,最好搵律師傾下。
27#
 樓主| 發表於 16-5-2014 15:30:39 | 只看該作者
flypig 發表於 16-5-2014 09:50
問6C係好事!! 佢地專業去處理你呢D 個案.

如果你答到我上一個POST 的問題,我會俾番D案例你參考的.

c兄,麻煩曬你,我想睇案例,越多越好,thx...
28#
 樓主| 發表於 16-5-2014 15:39:02 | 只看該作者
yawai 發表於 15-5-2014 20:44
我要問問律師先得,唔好自己嚇自己

其實無50萬,40幾萬左右,全部現金拿過去,其他唔系好多,一個袋仔就可以裝到,我翻本的心仍然存在,我在2012年成年的澳門香港出入境記錄一定有30次,我當年輸曬積蓄,跟住貸款二三十,一兩日就無曬,我見左成年的社工,已經對賭無咩感覺,跟住最近銀行預先批一批錢給我,我的賭性又出來了,想翻本,我知道這是大錯特錯,我覺得自己是一個無用的人。。。希望你明白我心情,我已經精神崩潰了,你覺得法官會相信我嗎?
29#
發表於 16-5-2014 17:03:48 | 只看該作者
yawai 發表於 16-5-2014 15:39
其實無50萬,40幾萬左右,全部現金拿過去,其他唔系好多,一個袋仔就可以裝到,我翻本的心仍然存在,我在 ...


你SELLING POINT 係病態賭徒.社工可以做證.
最大問題係,你一借 就拎哂D錢去賭,好似擺明呃財務.大家對調立場,你係財務,有個咁O既債仔,
你覺唔覺得佢呃你呀??
可以做的野唔多.1 搵社工,2 搵賭場將自己列入黑名單 (求情用) 3 搵6C

不過都要讚你一下.起碼你無搵 大耳LOAN...

個人認為,你都有機會緩刑.呢D野等6C 同你講 同埋要等法官判.
30#
發表於 16-5-2014 17:08:20 | 只看該作者
BTW,你因賭老破係無問題,但宜家係 涉嫌欺詐. 案例與你不完全一樣,但可供參考:
破產女督察涉欺詐
瞞巨債月還12萬 辭職前後借26萬

去年曾經參與偵破「頂賊」一案的警方前女高級督察譚思茵,涉嫌於去年中辭職後,未向財務公司透露已辭職仍申請貸款,更隱瞞自己欠下十五項債務,每月要還款逾十二萬元的情況,令兩間財務公司向她批出共二十六萬元貸款。譚思茵被控兩項欺詐罪名,案件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財務公司的職員在庭上坦言,如當時得知被告已欠下巨債,絕不會批出借貸。

三十三歲的前女高級督察譚思茵,被控於去年六月至七月期間,詐騙亞洲聯合財務有限公司和新鴻基財務有限公司,包括在申請貸款時,沒有申報自己欠下其他貸款的資料,更在辭職後一日,向聯合財務有限公司表示自己仍是女高級督察,兩間公司分別向她批出八萬元和十八萬元貸款,合共二十六萬元。據案情透露,被告在去年七月案發期間,已申請破產。
譚思茵昨日以一套黑色行政人員裝束,由親友陪同到庭應訊,當傳譯員讀出控罪內容後,她神情堅定地回答否認控罪。

新鴻基財務有限公司一名姓王的女文員供稱,去年六月二十七日,譚思茵到達新鴻基財務位於中環裕昌大廈的分店要求借款,譚之前已欠該財務公司二萬多元,當日要求將借款金額提高至八萬元,最後公司批准申請,扣除譚仍欠下的二萬多元和貸款手續費,借得五萬二千多元。
新鴻基財務另一名姓周的經理在庭上供稱,譚思茵當時月薪約七萬元,按照新鴻基財務的內部規定,若申請借貸人士每月在外債務的還款金額,佔申請人每月工資的一半或以上,絕對不會批出貸款,但譚在申請貸款時,只聲稱欠下兩間財務公司債項,每月還款一萬三千多元,新鴻基財務才向譚批出貸款。
根據控辯雙方同意的案情透露,譚思茵去年六月期間,曾欠下共十五項債,每月還款高達十二萬零四百多元,辯方認為財務公司應有系統調查申請人的借貸狀況,質疑周姓經理疏忽,未有調查清楚被告的借貸狀況。
去年底向警方自首

周對辯方的質疑提出反駁,聲言批出貸款前已曾問譚:「你除呢兩份貸款,仲有冇其他貸款?」周形容譚當時堅稱沒有,加上譚是舊客戶,故批出貸款。周更堅稱,若得悉譚每月要還款十二萬多元,絕不會批出借貸。
案情透露,譚在去年六月二十七日向新鴻基財務貸款後,到七月十三日向警方遞交辭職信,翌日再向亞洲聯合財務有限公司借款,未透露自己是已辭職的女高級督察,也未有完全申報所有借貸資料,再成功取得十八萬元貸款。譚去年七月申請破產,去年九月十五日由警隊正式退職,到去年十一月三日向警方自首。案件今日續審。
案件編號:ESCC 3649/01
31#
發表於 16-5-2014 17:10:10 | 只看該作者
同一單案,同一條女,判刑9月.注意佢係衰係 作出虛假聲明.即申賃時不填寫總債項.


前高級女督察譚思茵,因隱瞞負債資料及訛稱仍是警務人員,詐騙財務公司共26萬元貸款,2002年在東區法院被判監9個月。

高級女督察不服定罪裁決,向高院提出上訴,2003年6月11日被駁回,暫委法官潘敏琦維持9個月監禁,獲保釋等候上訴的譚思茵,即時被押送往監房服刑。

日期: 2003/06/12  
32#
發表於 16-5-2014 17:18:16 | 只看該作者
另一個問題係,破產能否成功嗎?? 根據譚思茵 呢個CASE,第2個法官俾佢老破架.不過好似加左刑.

值得留意係,陀槍C姐之前申請老破仲有一段NEWS,話佢上左大海某CASINO 頂樓(唔係跳樓)係賭身家,MAX 係一球一注.
債權人仲質疑佢成日係上環提款100幾十個.過晚入番100幾十個.
法官亦都心照.
但都只有俾C姐 老破.

C姐老破成功.衰係申報貸款時不實填上錯誤INFO ....可惜!!!!
33#
發表於 16-5-2014 17:20:38 | 只看該作者
轉帖:
呢D 個案,法官唔係不能相信,係要玩足條友幾堂.你打就企定,俾人玩幾堂,省番100個債.其實都值的.
2) 個案二: 賭徒欠債申請破產

當事人欠了銀行及財務公司共約42萬,他的解釋為去年在澳門賭博輸掉了21.5萬,法官也是不能相信,詳細問案主在澳門賭甚麼及怎樣輸掉那麼多錢(當然不出我所料是賭百家樂) 。 案主解釋,他是分開三次輸掉,每次輸掉就向澳門大耳窿借錢,而還錢就是在香港銀行過數給一些陌生人的私人戶口。 法官感覺過數給私人戶口匪疑所思, 然而,就我的了解,這是一般的做法,我更曾處理過一個個案,案主曾提供私人戶口給大耳窿,作收帳之用呢。 此案最後法官因案主明顯資不抵債判決勒令破產。
34#
發表於 16-5-2014 17:21:17 | 只看該作者
轉帖:
三) 個案三: 我當事人的破產申請

當事人欠銀行及財務公司約22萬及欠他兄長約6萬,在申請破產前離職及領取了公積金約24萬,因案主覺得公積金不足以清還所有欠債(銀行,財務及兄長) ,也因辭去了先前的工作,前路茫茫,故此,把手頭的公積金帶去澳門博一博,結果兩次共輸了21. 5萬,幾天後申請破產。

此個案以我的判斷,有很大機會違反因賭博導致破產的條例而被判刑。 故我特別陪伴此案主到法庭,給他支持。

這是此案第二次出庭,上星期的法官因不相信案主在澳門輸掉的金錢,而要求他提出詳細解釋並重新宣誓。

是次再上庭,換了一個法官,把這個案排在當天上午最後(可能認為是比較麻煩的個案) ,起先,法官也是覺得這樣不負責任的行為實在無法理解,告訴案主她(法官) 不會為他判決破產令,亦要求他給與詳細解釋並提供足夠証據,再次宣誓。 後來,法官好奇案主是如何輸掉那此金錢和他去賭的心態,在一翻對話之後,法官開始明白他的心路歷程,最終改變了主意,在儆告他可能要8年才能解除破產令後,終於判決了破產令。

此個案,相對之前判因賭博而破產違反破產條例的五個個案(參前文) ,這是一個最明顯違反破產條例的案件。 我之前以為一定會判他罪名成立,重點只是刑罸輕重的問題。 但結果令人出乎意料,也改變了我一些之前的觀點。

首先,每個破產法官是獨立的個體,甚至可以說他們並沒有在判決上尋求過共識。 所以法官的性格及心情對是次的判決有重大的影響,(案主事後告訴我,上星期他遇到一個男法官,性格比較暴燥,所以沒有問他多少問題就要求他書面解釋及重新宣誓) 。

是次,就我所見,這位女法官的性格比較和善,在其他的個案中也看得出她有耐心聆聽,並傾向善意的判決。 故此,在我當事人案件判決的關鍵時刻,她嘗試了解他的心路歷程,並在難以決定之際表達了善意,所以,是次的判決,也可理解為我當事人的運氣。

這樣的分析可能很兒戲,但卻是比較貼近現實的描繪,很多時,現實並非如想象般的理性和嚴肅,這才是現實。

作者 : 李敬威先生 - 亞太問題賭博研究中心
35#
 樓主| 發表於 16-5-2014 17:21:24 | 只看該作者
flypig 發表於 16-5-2014 17:03
你SELLING POINT 係病態賭徒.社工可以做證.
最大問題係,你一借 就拎哂D錢去賭,好似擺明呃財務.大家對調立 ...

其實我宜家真的沒有錢了,是否要我供返一兩期先破才有可信度,社工今日打給我話做到月底就唔做了,我真系無咩證監喔。
36#
發表於 16-5-2014 17:21:4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lypig 於 16-5-2014 17:25 編輯

呢單案,擺明老作.... 咩香港有呢D 咁騾的人嗎?? 可憐法官日日都要聽埋呢D 大話.最後判:破產失敗!!!!!!
即係大家講大話唔好太超過. 英文叫: dont insult my intelligence.

轉帖:
(1) 個案一: 欠債人因借錢給一位有問題賭博的同事而申請破產。

當事人欠五間銀行及財務公司共約20多萬元而申請破產,原因是去年他的一位共事五年的同事之兒子(也是他的同事,不足一年) 因在澳門賭博欠大耳窿錢被押品香港,急需金錢解決,而向當事人求助,當事人沒有多少儲蓄,後來向不同的銀行及財務公司代同事舉債,同事答應每月直接代案主供款。 事後,同事父子雙繼離職,亦沒有再作每月供款(案主多次追回欠債不果) ,案主負擔不起債務及生活費而申請破產。

法官表示對此事無法理解,為何案主會為此同事舉債,亦無法相信此同事兒子可以在澳門輸掉20多萬而欠大耳窿錢。

法官判決此宗破產申請失敗,除非案主能有足夠証據証明他已多番及用盡方法向同事追債而確實無望追回,才可再次申請(我們暫且不懷疑此案主陳述的真實性)。

作為一個問題賭博導員,我真想告訴法官這是我們每天都可能踫到的事情,須然在人世間可說是匪疑所思,但在問題賭博個案中卻是十分普遍。 比如,一天之內在澳門輸掉幾十萬是常有發生的事,我甚至有求助者一次去澳門(二日一夜) 輸掉近200萬,一次輸掉幾十萬也大有人在。

對於親人或朋友中間的賭債救急借款也是司空見慣的事,最誇張的一個個案,家人前後把兩個物業賣掉(約共700萬) 為賭徒還債。

我衷心明白法官會覺得以上都是匪疑所思的事情,但這是受問題賭博困擾者的真實。
37#
 樓主| 發表於 16-5-2014 17:28:17 | 只看該作者
flypig 發表於 16-5-2014 17:10
同一單案,同一條女,判刑9月.注意佢係衰係 作出虛假聲明.即申賃時不填寫總債項.


甘恐怖!!!!!不過我沒有騙銀行,只是自己懶賭而已!!!!
38#
發表於 16-5-2014 17:30:2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lypig 於 16-5-2014 17:32 編輯
yawai 發表於 16-5-2014 17:21
其實我宜家真的沒有錢了,是否要我供返一兩期先破才有可信度,社工今日打給我話做到月底就唔做了,我真系 ...


你供多一兩期都唔可信喇.
遲死早死,早D 自首好過喇.你同6C 傾傾.你BOTTOM LINE 係可以判刑,但唔想坐.6C有專業意見.

你又唔係 填寫失實資料.但你要包裝下個借錢古仔.點樣本來做小生意,點知拎幾個過海,點知輸左唔忿氣,跟住一發不可收抬....呢D 古仔,你慢慢同6C 傾下點包裝好過. 人地法官想幫你,你都要做得好好睇睇.

其實真係睇個官點判.如果第2時法庭版見到你無事,我都會拍案而起,為你高興.
39#
發表於 16-5-2014 17:33:5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flypig 於 16-5-2014 17:35 編輯

值得注意係,該條文只係指控一D 有業務的老闆.

根據2009年3月7日,明報及東方日報的報導,一名經營髮廊的東主欠債約20萬而申請破產。 而因在過往兩年內有涉及到澳門的賭博行為而被引用﹤破產條例﹥中的「破產人因賭博引致無力償還債務」的有關條文定罪,而現正等候索閱社會服務報告再作懲罰判決。

這段新聞為甚麼會引起我的關注呢? 在輔導問題或病態賭博的個案中,往往我所遇到的當事人的債務會遠超過他的能力所能償還的,而往往每月的還款己超過當事人的收入,生活實在無以為繼,似乎只有申請破產才是唯一出路。 在云云的個案中,我們亦有不少個案在申請破產後可以重新做人,過一個離賭積極的人生,對其家庭及社會作出供獻。

但細閱﹤破產條例﹥ ,我們會發現其實條例中明文規定,因賭博而產生不能償務而引致破產會觸犯破產條例,最高懲罰是判監兩年。 這實在是賭博輔導工作中的一大灰色地帶。

幸好在我所接觸過的眾多個案中,未曾見過有被裁定有罪的個案,亦就明報與東方日報的報道中提及,在過去3年,破產管理署根據上述條例發出過6張傳票,在4名已被定罪的被告中,3人被罰款二千元,另一人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 以上只代表法庭以往傾向寬鬆處理,但並不保證以後不會收緊罰則,要記得此條例的最高判刑是兩年監禁。 所以在此希望提醒輔導同業注意這個問題的風險,並且亦應讓受助者清楚可能引致的後果。


最新消息,2009年3月20日星島日報報導,此宗案件在東區法院獲輕判社會服務令60小時。

反觀過去三年中4個同樣定罪的案例中,3人被罰款二千元,另一人被判監兩個月,緩刑兩年,(意思是如在兩年內沒有再犯,2個月的監禁便不用執行) 。 現在最新的案例,處理方法明顯與之前不同,這亦可能反影法官的量刑邏輯在改變 中,試分析如下 :
1.較早的三個案例是罰款二千元,法官漸漸發覺罰一個申請破產人士的金錢,在很大程度上是間接罰他身邊的親友,這樣的懲罰一來意義不大,二來亦有欠公允。
2.後來的案例改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這明顯是一個步向提高阻嚇性的思維,但緩刑兩年實質就是不大可能執行刑罰的意思,所以判了差不多等於沒有判。
3.最新案例,可能法官有見以上的量刑反省和眼見近日破產的申請屢見新高,而且相比幾年前的沙士及金融風暴,申請破產的欠債額有明顯下降之現象,可理解為「免費午餐」心態在滋長,而在眾多「免費午餐」者中,可能法官會認為因賭欠債者最不值得同情。 是次判刑,雖仍屬輕判,但60小時的社會服務已由量刑的「阻嚇性」(Deterrence) 考慮漸改變為「報復論」(Retribution) 的考慮了,畢竟,60小時的社會服務是當事人要去勞動而滿足的要求。
4.推論 : 隨着法官量刑邏輯的轉變,由阻嚇論(deterrence theory) 傾向報復論(retribution theory) ,亦隨着申請破產的累積個案不斷上昇,法官的判罪率(conviction rate) 會上昇,而量刑方向會更傾向報復論意味,(可能是更長的社會服務令,甚至是短期的監禁) 同時亦希望達到一定的阻嚇效果。

明天我將會與一位個案的案主出席破產法庭,很大可能這會是另一個會判決有罪的案件,此案的結果將會更清楚顯示以上推論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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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樓主| 發表於 16-5-2014 20:03:56 | 只看該作者
flypig 發表於 16-5-2014 17:33
值得注意係,該條文只係指控一D 有業務的老闆.

根據2009年3月7日,明報及東方日報的報導,一名經營髮廊的東 ...

感激flypig,你是個有心人,甘我想問多一樣野,就是現在的我確實要去破產了,最後結果是怎樣,我都認命了,因為現在的我連生活最基本的開支都給唔起,我要我老婆仔女活得好,生活到,所以我已經咩都唔念了,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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