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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man, 你個case有別於我地幾個, 因為我地嘅受託人係破署唔係外判, 對口會較直接簡單, 但事情始終都不離清數取回業權, 所以愚見認為:
(1) 取回業權之步骤
a. 先向破署了解是否可以與各債權人議價而不經王+石處理還款?
b. 若破署確認必需經王+石處理, 先與受託人王+石了解還款利息有否議空間?
c. 是否可與各債權人直接議價減免利息?
d. 受託人以何準則收費33萬? 有否議價空間?
(2) 是否本人配偶清還所有欠款就可取回業權?
理論及法理上是。
(3) 是否本人配偶出面幫我清還款項,受託人之收费會較少?
不見得有此理據。
(4) 使唔使先通知受託人本人欲與各银行相討減利息?
理論上是要, 因為他是破署處理你破產案半份業權的受託人, 建議先與破署或受託人作出了解。
(5) 呢個 case 是否要揾6c處理?
視乎你經濟能力, 搵6C處理可免與受託人直接對壘, 法律文件各方面會規範一d, 自己處理好處係更直接了解成件事嘅進度, 但一定要好有耐力去爭取及處理往來文書, 當然費用付出會較委託6C為少, 兩方誰的成效較好, 真是難下定論, 你可以再參考過來人的歷程貼文, 祝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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