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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avayaman 於 2009-5-30 20:48 發表 請問破產呈請後,我的自住物業(自己一人名),會不會立即被收回及被逼搬走?有D驚........因為怕太太同個女冇地方住。
原帖由 admin 於 2009-5-31 01:18 發表 法例上有半年比你搵屋。
破產條例 - SECT 43F 繼續佔用家庭住所 (1) 儘管有本條例的 規定, 凡破產人通常居住在 組成其產業的 一部分的 處所, 則他有權在 作出破產令後的 6個月期間繼續在 該處所居住, 而法院可因應 在 該6個月期間屆滿前提出的 申請, 作出命令將該居住權延展一段為時不超過6個月的 期間。 (2) 凡破產人作出延展居住權的 申請, 則除非該個案情況特殊, 否則法院須假設該破產人的 債權人的 利益比所有其他考慮因素更為重要。 (由1996年第76號第31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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