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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13-6-2015 02:39 編輯
純粹係假設性問題......
都冇人想屋企人出事....
只係拎出黎比大家討論一下及留番少少經驗
萬一老破者仍在四年破產期內,家人患病,將不久後過身....
咁得到既遺產理當交出黎,還完有多先至收入袋....
但假設遺產唔係好多,假設遺產共200萬左右,主要係存款/股票,冇物業在手
如果欠債100萬,就要先還左100萬,扣埋手續費,可能得番70,80入袋,按道理係咁冇錯
但如果死者之前將所有存款/股票變埋晒,成為鈔票/金條/勞力士 ETC.... 然後"不知所縱"
老破者依然身無分文,期滿4年後,解除破產令,
在香港任何銀行/財務機構資產上沒有明顯資產增長 , (如果有就死硬,實會比人CHECK 資產既來源 )
然而, 最後解破者於海外開設戶口,及得到一筆"不明來歷"財產, (香港政府無權力CHECK到)
現實上有冇人聽聞過呢D案例???
但筆錢"遺失"既時候,法例上係唔屬於老破者,唔算得上轉移資產??
就算你問佢, 知唔知死者筆錢去左邊,佢都係企硬"無可奉告"
如果算有罪,控方都要搵證據入罪?? 變賣資產既人已經死無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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