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301 于 8-10-2012 12:59 编辑
pre-bankruptcy 发表于 8-10-2012 12:28
好多謝咁多位朋友既詳細回覆!
無錯我會離開香港生活,但離開發展有好多不明朗因素,怕以後都要返來香港, ...
好咯,
基本上各問題都有人答左.
301 強調以下兩點:
1..你申破報一個通訊地址必定公開;
如你借用朋友地址,
要通知定人家.
唔係怕追數上門,
而道義上有責任講清楚,
起碼初期好多宣傳品寄到,
及破署既通訊要真係交到俾你至得.
2..破期(如無意外乃四年)內勿隨便失聯絡.
"破產期"其實係一段時間既"感化"甚至"軟禁".
如想所謂:"海外發展"請考慮在四年後至搞咯.
"主任"一定有懷疑.....
你去海外發展一定涉及資金 !
如你解釋得掂,咁各債權人會否輕易就範要諗諗先.
總之,勿以為"破產"係一個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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