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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7月的會面中,駱先生通知受託人他已把2003年5月及6月的收入花光,所以他無法支付4月應供的稅款2,660元。他要求重新評估他的支出,卻遭受託人拒絕。受託人並且把他每月的合理開支降為11,900元,因為他沒有為稅款作儲備。
當駱先生拖欠的供款累積至66,466.30元時,受託人向法庭申請中期付款令。在候訊期間,駱先生仍然缺乏供款,也沒有把第二次收到的雙糧14,299元交出給受託人。
2004年3月10日,何志賢聆案官發出中期命令, 重新評定先生的每月合理開支為13,930元(不包括稅款及公積金儲備,合共2,100元),命令超出這支出的收入由僱主直接交予受託人。受託人期後要求駱先生把他每月的支薪單據給予受託人,以評估他應有的供款。但是駱先生拒絕,因為他認為事情已由法院定奪,所以任何額外的收入都毋須撥入他的產業中。 ""
如果外判真系太过份。。。我可唔可以用呢招上庭叫个官判过D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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