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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況下,破產令唔會延長,除非好似佢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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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8-1-2010 02:47: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31#
 樓主| 發表於 25-1-2010 22:07:34 | 只看該作者
30#
發表於 19-1-2010 15:31:28 | 只看該作者
都係要佢還返d錢,同補2年無填表(時間),其實個官算好好人.
bb_q_888 發表於 2010-1-19 14:49

  可能個官是唔想 香港 屎民 浪費 資源 養條友(捉條友坐牢)
29#
發表於 19-1-2010 14:49:57 | 只看該作者
條友玩成咁只係加監2年半
小林林 發表於 2010-1-18 20:20


都係要佢還返d錢,同補2年無填表(時間),其實個官算好好人.
28#
發表於 18-1-2010 21:40:14 | 只看該作者
28# 301
係呀~驚有排搞呢!
27#
發表於 18-1-2010 21:06:25 | 只看該作者
22# 301
301,如果我唔滿意外判决定~等佢告我答辦~定自己揾律師入禀有利的呢?
lok196305 發表於 2010-1-18 19:43



我認為應該問左律師意見先,
個人自辯亦無乜難度丫.

唔會糾纏耐,
可一庭搞掂卦.
因律師已經做好入稟狀,

破產人士唔係監犯,
係有人權更可請律師,
可說由朋友出錢啫.

估計呢 d case 唔會好貴嘛.

26#
發表於 18-1-2010 20:20:37 | 只看該作者
條友玩成咁只係加監2年半
25#
發表於 18-1-2010 19:43:29 | 只看該作者
22# 301
301,如果我唔滿意外判决定~等佢告我答辦~定自己揾律師入禀有利的呢?
24#
發表於 18-1-2010 16:59:06 | 只看該作者
咁如果外判真系过份。。。咁就用呢焦同佢死过
23#
發表於 18-1-2010 16:56:16 | 只看該作者
呢個case就真係抵死, 自己羅黎!
22#
發表於 18-1-2010 16:05:33 | 只看該作者
21# ericwkc

我個人意見係應該可以既,
律師收少少費用亦樂意入稟吧!

事實上,
法庭判決必然凌駕破署及外判,
對嗎.
21#
發表於 18-1-2010 14:14:24 | 只看該作者
""在2003年7月的會面中,駱先生通知受託人他已把2003年5月及6月的收入花光,所以他無法支付4月應供的稅款2,660元。他要求重新評估他的支出,卻遭受託人拒絕。受託人並且把他每月的合理開支降為11,900元,因為他沒有為稅款作儲備。

當駱先生拖欠的供款累積至66,466.30元時,受託人向法庭申請中期付款令。在候訊期間,駱先生仍然缺乏供款,也沒有把第二次收到的雙糧14,299元交出給受託人。

2004年3月10日,何志賢聆案官發出中期命令, 重新評定先生的每月合理開支為13,930元(不包括稅款及公積金儲備,合共2,100元),命令超出這支出的收入由僱主直接交予受託人。受託人期後要求駱先生把他每月的支薪單據給予受託人,以評估他應有的供款。但是駱先生拒絕,因為他認為事情已由法院定奪,所以任何額外的收入都毋須撥入他的產業中。 ""

如果外判真系太过份。。。我可唔可以用呢招上庭叫个官判过D生活费?
20#
發表於 18-1-2010 12:54:21 | 只看該作者
17# hic2008

'延期'無錯最長係玩八年,

但如再不服從法院命令,

可告佢'藐視法庭罪'玩坐監咯.


**
破產條例 - SECT 110
不服從法院命令

凡任何受託人、 破產人或 其他人不服從法院根據本條例作出的 任何命令或 指示, 法院可立即作出命令, 將該受託人、
破產人或 其他人以藐視法庭罪交付羈押︰ (由 1996年第76號第72條修訂) 但本條所授予的 權力,
須當作增補而非取代任何人就該項不服從而具有或 須承擔的 任何其他權利、 補救方法或 法律責任。 〔 比照 1914 c. 59 s.
105(5) U.K.〕
19#
發表於 18-1-2010 12:25:04 | 只看該作者
起初,破產管理處要求駱先生由2003年1月開始每月供款1,300元,而駱先生也同意如此,可是他在3及4月脫供。每月的薪金平均約為19,974元。

有冇攪錯啊!!!  每月的薪金平均約為19,974元。每月供款1,300元. 係我就覺得相 ...
BB5555 發表於 2010-1-18 11:56


就係因為有的咁嘅人,所以破產主任/外判先至要我地每月都fax糧單上去或者直接出信俾公司。
18#
發表於 18-1-2010 11:56:15 | 只看該作者
起初,破產管理處要求駱先生由2003年1月開始每月供款1,300元,而駱先生也同意如此,可是他在3及4月脫供。每月的薪金平均約為19,974元。

有冇攪錯啊!!!  每月的薪金平均約為19,974元。每月供款1,300元. 係我就覺得相當唔錯啦.  比我我都願啦. 至於雙糧同花紅要用可以申請姐. 做咩唔報啊. 到後其結埋婚生活費仲可以加大都唔報.

法庭有法庭批, 佢有佢唔還錢. 呢個人真係得. 無視法令羅. 直情講係唔合作. 加佢刑係應該羅.
17#
發表於 18-1-2010 11:35:41 | 只看該作者
16# 301


咁是否八年後冇得再加, 一定要解破?
16#
發表於 18-1-2010 11:34:30 | 只看該作者
15# hic2008

8年期內外可罰其他野嘛,
都話延期祇是温和刑罰之一咯.
15#
發表於 18-1-2010 11:29:50 | 只看該作者
12# 301


唔系話最多八年架咩.
14#
發表於 18-1-2010 11:27:14 | 只看該作者
呵~,
係程主任既case,
頭都大呀,程生,
呢位主任係老資格既,
不過年紀唔老.
13#
發表於 18-1-2010 11:19:27 | 只看該作者
12# 301


佢夠膽死話壓力大使晒~
12#
發表於 18-1-2010 11:15:1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301 於 2010-1-18 11:17 編輯

唔同破署(或外判)合作係咎由自取,

加刑(延期)祗係最溫和刑罰之一.

延期當然如常續上繳(每月)喇.
呢個破產期內義務點會無左.

延期滿前,
你如不合作至受託人滿意.....
又歷史循環重演咯....
無理由一定到期必解你破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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