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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從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 算 權 益 如 仍 然 存 放 於 計 劃 成 員 的 強 積金帳戶內,則不 會 歸 屬破產案 的 受託人(《強積金條例》第 16條)。 ( b ) 若 破 產 計 劃 成 員 在 解 除 破 產 後 獲 支 付 從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 的 累算權益 , 則 破產案 的 受託人 無 權 申 索 該 等權益 。 ( c ) 若 破 產 計 劃 成 員 在 未 解 除 破 產 前 可 獲 支 付 從 強 制 性 供 款 所 產 生的 累 算 權 益,則 破 產 案 的 受託人 可 申索該筆款項,因 該 筆 款 項 屬破產人的財產。 ( d ) 《強積金條例》第 16 條並不適用於自願性供款或 獲 豁 免 而 不 受《強積金條例》管 轄 的 其 他 計 劃( 獲 強 積 金 豁 免 的 職 業 退 休 計 劃 )。自願性供款以及 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 的 處 理 方 式,將 視乎 有 關 計 劃 條 款 , 包 括 沒 收 條 款( 如 有 )、 僱 傭 條 款 以 及 個別個案 的 其 他 相關情況 而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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