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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期內離港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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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1-12-2015 09:06: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破產期內去外國讀書,當然開支由家人支付,可以嗎?

睇返相關舊新聞,破產期內限制長時間離港,終院裁定違憲


終院一錘定音-二千海外破產者-解禁-

一名於○○年獲得本港永久居民身分的韓國籍人士Chang Hyun Chi,○六年十二月至○八年四月期間定居韓國。本港高等法院於○六年十二月底頒令他破產,惟他一直不在港而不知情,直至一二年五月回港入境時被捕。根據現行《破產條例》,若破產者遭頒令破產前已離港,須親身回港兼知會破產受託人,其四年破產期才會開始計算。
  他其後興訟指根據《破產條例》,其四年破產期已於一○年十二月底結束,要求解除破產令。高院前年五月拒絕其申請,他去年獲上訴庭裁定有關條例違憲。破產管理署署長去年十二月指出,判決會令約二千名身在海外的破產者自動解除破產令,取得暫緩執行判決,並上訴至終院,昨被判「終極敗訴」。
  終院判詞指出,今次事件涉及《破產條例》30A條中的規定,指破產人士若在破產生效日期前離港,要待回港知會受託人後才開始計算其破產期,屬於違憲,與《基本法》和《人權法》所規定的旅行和出入境自由有牴觸。這是繼終院於○六年,裁定破產者每次出入境均要知會受託人的限制屬違憲後,再度裁定《破產條例》違憲。
6#
 樓主| 發表於 12-12-2015 01:49:07 | 只看該作者
301 發表於 11-12-2015 10:47
破例上並無列明'服刑'須定在港,
話知你去北極住,
(外地居住期可被不算入破期)

多謝指教!
5#
 樓主| 發表於 12-12-2015 01:48:43 | 只看該作者
Alex2233 發表於 11-12-2015 10:19
法律既野唔會唔清唔楚,一係比離,一係唔比,而答案係比既

假設有限制離境時期,亦都會列明幾多日,幾多個 ...

多謝指教!
4#
發表於 11-12-2015 10:47:47 | 只看該作者
破例上並無列明'服刑'須定在港,
話知你去北極住,
(外地居住期可被不算入破期)
如此這般,須主任或任何受託人首肯外,
及能保持聯繫.
破例確有列明隨時要被受託人聯絡上,
雖不致隨傳隨到,
但要提供必可找到你的地址及電話喎.



3#
發表於 11-12-2015 10:19:2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11-12-2015 10:26 編輯

法律既野唔會唔清唔楚,一係比離,一係唔比,而答案係比既

假設有限制離境時期,亦都會列明幾多日,幾多個月,一定有個確實數字
(法官判你坐監都唔會淨係講''長時間''監禁)
但答案係冇既,換言之你離一日好,定一世都冇違反香港破產法

所以你要去到盡既,你有權四年在海外過都得

年報表照寫番,屋企人比左幾多錢你在外國起居飲食,

或者你當地有兼職,搵份雞仔數,即管寫,未超額一樣唔會上繳

至於學費,由你屋企人直接過數比學校,十萬學費好,一百萬好,

只要冇經過你手,年表上唔洗寫都得

2#
發表於 11-12-2015 10:11:1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11-12-2015 10:23 編輯

首先呢篇野好舊,幾個月前有宗update資訊,果位韓裔人已判解破,

更加強調左有絕對既離境自由,個人都非常同意,破產非犯法,唔應該受其他同財產無關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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