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聯盟

 找回密碼
 註冊
查看: 3022|回復: 9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出入境記錄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30-7-2015 22:40:5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破產主任/外判主任,其實係咪會check到破產人既出入境記錄呢?另外我聽朋友講佢既另一個朋友被人查到佢去左邊,仲比人拍左video,有無咁犀利?其實係咪比人報串呢?
推薦
發表於 31-7-2015 00:54:3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31-7-2015 00:59 編輯

唔關短定長事,而係佢冇權阻止市民出境

但基於佢有全權掌管你資財, 佢不批準你自費旅遊,但不能禁止其他人請你旅遊

正如佢唔比你租豪宅住,但李嘉誠免費提供間別墅你住夠4年佢都吹你唔帳

出境前交代係令佢知道你出境後既洗費不是自付
回復 支持 1 反對 0

使用道具 舉報

10#
發表於 31-7-2015 16:39:55 | 只看該作者
单声就得. 我之前在期内在内地住,反工都系今
9#
發表於 31-7-2015 11:32:32 | 只看該作者
check係可以check到,但佢地無權阻止你出入境,但你係無通知情況下離開香港(一日好似唔洗,詳情問返跟你個位),就有機會違規,到時有機會話你唔合作加刑,咁就無謂
8#
發表於 31-7-2015 10:46:3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1日唔洗申報比主任…2日以上先要申報比主任
6#
發表於 31-7-2015 00:48:00 | 只看該作者
邊個咁得閒??搵人跟你,人工一日5舊。跟到又點??仇口好大喇
5#
發表於 31-7-2015 00:10:3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其實短期 1-2日出境係冇問題,如果你有交帶同代理/主任单聲
4#
發表於 30-7-2015 23:37:3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終審法院昨日為全港接近七萬名破產人士宣布一項喜訊,裁定現行《破產條例》中限制破產人擅自離港的條文,違反《基本法》中保障港人出入境自由的規定,終院五名法官以四比一大比數,同意破產管理署申請廢除《破產條例》有關條文,放寬破產人士離開香港時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申報的做法。今次亦是首次有政府部門要求法院宣布現行法例違憲。 破產管理署今次是以兩宗破產者個案為基礎,要求宣布廢除有關條例。涉案的破產人陳永興及林海山(均為譯音),因為未能償還七萬多元及逾一億元欠債,分別於○○年被判破產,他們的破產令原定在前年自動解除。破產管理署前年以受託人身份向高院提出申請,指兩人未有依例向署方擬備入息及取得財產的周年報告,要求延長兩人破產期。  《基本法》保障出入自由 不過,高院聆案官在原審時指出,陳、林於破產期間每月往返中港十至三十四次不等,且未通知破管署,因有關期間不會被計算,署方過早提出申請,故駁回署方申請,署方向上訴庭上訴亦被駁回,破管署遂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指該條文會加重部門工作量,要求宣布該條文違憲。  涉案的《破產條例》條文規定,破產人一旦離港,須把離港一事及聯絡處通知其受託人,否則會暫停計算其破產期,直至他通知受託人他已返港。終院又指出,《基本法》保障港人出入境自由,但涉案的條文卻限制了破產人的出境自由,除非該條文的限制屬於合理及不可或缺,否則便屬違憲。  涉案條文非不可或缺 終院指出,有關限制雖然合理,但並非不可或缺。破產人一旦違反該例,不論任何情況,都一律不會獲豁免,這種限制過於嚴苛。《破產條例》主要是保障債權人權益,債權人或受託人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可向法院申請延長其破產期,已給予債權人保障,涉案條文並非不可或缺,故已屬違憲,但終院未有提出以後的做法。  破管署發言人表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者,應繼續與他們的受託人合作,履行他們在《破產條例》下的責任,發言人又指會諮詢有關部門意見後,考慮是否要採取跟進行動。破產人如對判決有查詢,可致電破產管理署,電話號碼:2867 5828。  根據破產管理署的統計,截至今年七月中,未解除破產令人士約有六萬九千人,今年上半年每月平均新增破產人有八百多人。
3#
發表於 30-7-2015 23:34:46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而家只係禁止自費外遊,但對於唔比人出境係違憲,所以,去之前要通知主任,係為左比佢知道你外遊不是自費,並非有權唔比你出境
2#
發表於 30-7-2015 23:32:04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出境又點先,而家冇權用呢招架,2006定2007年終審法院廢除左破署果條用出境延長人破產期既條例,基本上而家出境係冇難度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破產聯盟

free web stats

GMT+8, 21-9-2024 15:26 , Processed in 0.05424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ٻظ� 返回頂部 �����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