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笨笨狼 於 26-4-2014 18:59 編輯
破產者有自由出入境的權利, 不過有責任向受託人通報聯絡方法, 而受託人有要求時, 破產人需第一時間回港.
而在申請破產上法院前後一星期(從上法院前,直至完成初步問訊期間一定要在港, 不然不會開始計算破產的時間.)
如果是因遊玩而離境, 需有第三者出資的證明, 因為破產者理論上有多餘錢需要交出來還款, 也沒有奢侈及沒有賭博的權利.
(不過以遊玩理由時常出境, 相信會被受託人關照吧, 如果是過大海賭博就一定會被抓..........)
如果是因工作,生活需要長期離境也是可以, 需要交待原因, 工作證明/生活供養證明,
以及其他受託人要求的文件, 如疾病證明等, 另外, 在外地的生活地點聯絡資料有何改變也要向受託人交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