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301 于 30-10-2012 12:49 编辑
申請公屋與解破與否無關.
申請資格及手續看"房署"網頁....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tc/flat-application/application-guide/ordinary-families/index.html#p2
基本公屋申請資格
申請公屋的家庭必須符合下列的申請資格。如果家庭成員包括長者,可以在輪候和配屋方面獲得若干程度的優先。
- 申請人必須年滿18歲。
-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現居於香港並擁有香港入境權,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 (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
- 申請人的住戶總每月入息和總資產淨值不得超過現行的限額。
-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 配屋時,申請表內必須有至少一半成員在香港住滿七年,而且所有成員仍在香港居住。
在父親名下公屋可以居住,並作為住址以申報並無觸犯法例.
但係理論上當然係有戶籍才可在該單位居住(包括過夜).
因為係有規例:凡在公屋過夜之非戶籍者須向屋邨辦事處登記.
不過都無人記得及執行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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