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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381萬講數講到還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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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2-9-2012 12:18: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嘩!!! 真係估唔到﹐欠款額愈大愈易講數
呢個破產人唔係泛泛之輩﹐可以用條文打敗政府
非常唔簡單﹐唔係普通人

從案例可見﹐破產人會直接(唔排除通過律師)
接觸債權人。如謝瑞麟都試過。佢地係係犯法?
還是小民不知佢地有合法途逕




破產者申解除終駁回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090731/00202_031.html
    爭議「過去式」或「現在式」

首次被法院頒令破產的債務人,通常四年後才可自動解除破產令,但破產者亦可申
請提早解除破產令,惟必須符合《破產條例》有關條件,包括破產人士的無抵押債
務不可超過其「破產令」之前一年收入的150%。不過,高院早前審理一類似個案,
法官認為這條文的意思應該是不可超過「申請提早解破產令」之前一年收入的150%。

提出涉案解除破產令申請的Lo Sxxx Mxx因拖欠中國工商銀行(亞洲)381萬多元,
去年三月被頒令破產,之後Lo與銀行商討,銀行願意在Lo一方償還30萬元及承擔5.6萬
元費用下,不反對Lo申請提早解除破產令。Lo隨之引用《破產條例》第30B條,提出
有關申請。不過,破產管理署質疑Lo不符合條文第(2)(b)條的規定,即其381萬
多元無抵押債務超過其被頒「破產令」之前一年收入的150%,Lo之前一年賺取21.6萬
元。

爭議「過去式」或「現在式」

但Lo堅持高院應該考慮Lo「申請解除破產令」之前一年的收入,而非「破產」之前
一年的狀況。香港採納澳洲的破產法例,但Lo一方指兩地條文有字眼出入,澳洲破
產法「超過」一詞用了過去式(exceeded),所以是指申請解除破產令之前發生的
事項;但香港的「超過」用了現在式(exceed),引伸下來,是指申請解除破產令
的當時。

法官認同字眼分別採用了過去式及現在式,確實改變條文的意思,故本案應考慮Lo申
請解除之前一年的收入,由於申請前,Lo已與銀行達成債務和解,所以她的無抵押
債務是「零」,並無超過其之前一年收入的150%。Lo雖然在這方面「拗贏」破產管
理署,但因為Lo破產期間無如實披露擁有另一公司的股權,所以其解除破產令申請
最終仍被駁回。


申請人:Lo Sxxx Mxx

案件編號:HCB10xxx/20xx
2#
 樓主| 發表於 22-9-2012 12:21:34 | 只看該作者
原來謝生接觸債權人﹐要搞一輪先。


【本報訊】因投資失利、欠債五千七百萬元被頒令破產的珠寶商人謝瑞麟,上周三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臨時命令( interim order),顯示有意向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要求法庭解除破產令。
根據《破產條例》,臨時命令可暫緩針對債務人的訴訟,讓債務人向債權人提出還款建議,已被頒令破產的債務人可提出申請,以解除破產令;債務人須向一名代名人( nominee)呈交有關的自願安排建議,由代名人負責向法庭報告,應否讓債務人與債權人開會商討還款安排,以及會議結果等事項,再由法庭決定是否解除破產令或作其他指示。

曾為「珠寶大王」
六十二歲的謝瑞麟曾有「珠寶大王」之稱,年幼時跟隨父親收買「爛銅爛鐵」,後來做了打金學徒,二十多歲向行家商借三千元,自立門戶,七一年創立謝瑞麟珠寶行,八七年上市,但九七年金融風暴後,因投資地產失利,拖欠投資銀行蘇伊士亞洲五千七百萬元,○○年九月被頒令破產,後來珠寶行由其子謝達峰取得控制權。
案件編號: HCBI9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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