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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1) 我是因民事官司追討對家款項, 結果要賠訟費200個而面臨破產,
2) 這樣, 自己主動破產好還是等對方申請我破產好呢?
3) 如對方申我破產, 好處是否連破產律師費都不用出呢? 因我失業中...
4) 在對方申請我破產中, 我可否連其他人債項都可以一併過將所有債務隨帶入破產清單呢?
我要澄清一下, 原來民事官司可以好大件事, 即使道理完全是你一邊, 你以為證據充分, 但對家可以借公司名義虛作離奇的開支/債務,
結果討不了款, 還要負責對家的堂費! 而這些虛作離奇的開支/債務, 警方又不受理, 可想而知官司是被屈而輸!
結論: 不是有錢人, 不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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