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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gpo4074 於 2009-7-13 22:11 發表 失業吾會影響到你的已批核的生活費. 不過建議你最好填番接濟你的人之資料,因為你失業咁長時間,照計你日常生活費可能會出現困難. (有d野,吾好畫公仔畫出腸.) ...
原帖由 一怒殺龍手 於 2009-7-13 23:38 發表 接濟人資料?? 填響邊度? 仲有就係 我破產啫 接濟人既資料又未經佢本人同意 咁我填左落去咪觸犯私隱條例? 破產人又唔可以借多過一佰蚊 咁點先算係接濟 會唔會觸犯破產法? ...
破產條例 - SECT 129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Past version on 01/04/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II部 破產罪行 (1)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 則在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 該人均屬犯罪─ (由1996年第76號第63條修訂) (a) 如他沒有盡他所知所信, 全面並真實地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 和他曾以何方式、 向何人、 以何代價及於何時就該等財產的 任 何部分作產權處置,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則除外; 如曾在 其業務(如有的 話)的 通常運作中就該等財產的 任何部分作產權處置, 或 該等財產的 任何部分曾用於支付其 家庭日常開支, 則該部分不計在 內; (b) 如他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或 按受託人的 指示交出其動產或 不動產中在 他保管或 控制下而法律規定他須交出的 所有部分,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則 除外; (c) 如他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或 按受託人的 指示交出在 他保管或 控制下而與其財產或 事務有關的 所有簿冊、 文件、 文據及文書,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 詐則除外; (d)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隱瞞其財產中價值達$50或 多於$50的 任何部分, 或 隱瞞別人 欠他或 他欠別人的 任何債項,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則除外; (e)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50或 多於$50的 任何部分; (f) 如他在 任何有關其事務的 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 遺漏或 錯誤陳述,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則除外; (g) 如他知道或 有任何理由相信任何人曾在 其破產案中證明虛假的 債權, 但他沒有在 1個月內將此事通知受託人; (h)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他阻止或 參與阻止將任何影響或 有關其財產或 事務的 簿冊、 文件、 文據或 文書出示,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 意圖隱瞞其事務狀況或 並無意圖使法律無法執行則除外; (i)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移走、 隱藏、 銷毀、 切割或 揑改或 參與移走、 隱藏、 銷毀、 切割或 揑改任何影響或 有關其財產或 事務的 簿冊或 文件,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隱瞞其事務狀況或 並無意圖使法律無法執行則除外; (j)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在 任何影響或 有關其財產或 事務的 簿冊或 文件內作出或 參與作出任 何虛假記項,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隱瞞其事務狀況或 並無意圖使法律無法執行則除外; (k)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欺詐地將任何影響或 有關其財產或 事務的 文件放棄、 更改或 在 其內 作任何遺漏, 或 參與欺詐地放棄或 更改任何該等文件或 在 其內作任何遺漏; (l)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舉行的 其債權人任何會議上, 他企圖以虛構的 損失或 開支就其財產中任 何部分作出交代; (m) -(n) (由1970年第21號第35條廢除) (o) 如在 緊接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前12個月內, 或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而在 破產令作出前, 他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 任何財產當 押、 質押或 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 但如他是一名商人, 而該當押、 質押或 產權處置是在 其業務的 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又或 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亦除外; (由1996年第76號第73條修訂) (p) 如他為取得其債權人或 其任何債權人對一項涉及其事務或 其破產的 協議的 同意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 其他欺詐行為。 (由1939年第 33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2) 任何人如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 任何財產調離香港, 而接收該財產的 人在 破產令的 日期並未就該財產付款或 作出交代, 且在 受託人提出要求 後的 一段合理時間內亦無作出上述付款或 交代, 或 接收該財產的 人在 一段合理時間內無法被尋獲, 則在 相反證明成立之前, 須當作該首述的 人並非在 其業務的 通常運作中就 該財產作產權處置。 (由1984年第47號第16條修訂; 由1996年第76號第73條修訂) (3) 在 根據第(l)(i)款進行的 任何檢控中, 凡欠缺該段所提述的 任何簿冊或 文件, 即為破產人違反該段的 規定而將該簿冊或 文件移走或 參與將其 移走的 表面證據, 而破產人隨即負上證明他並無如此移走及並無參與如此移走該簿冊或 文件的 舉證責任。 (由1939年第33號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 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6年第76號第72條修訂) (4) 在 根據第(l)(i)款進行的 任何檢控中, 凡該段所提述的 任何簿冊或 文件遭切割或 揑改, 即為破產人違反該段的 規定而將該簿冊或 文件切割或 揑改或 參與將其切割或 揑改的 表面證據, 而破產人隨即負上證明他並無如此切割或 揑改及並無參與如此切割或 揑改該簿冊或 文件的 舉證責任。 (由1939年第 33號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6年第76號第72條修訂) (5) 任何人在 第(1)(o)款所述情況下犯罪,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年, 或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5年。 (由1939年第 33號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6) 為施行本條, “受託人”(trustee) 包括暫行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署長, 不論他是以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受託人身分行事。 (由 2005年第18號第45條修訂) [比照 1914 c. 59 s. 154 U.K.; 比照 1926 c. 7 s. 5 U.K.] “受託人”(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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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vivakeung 於 2009-7-14 19:38 發表 點解你地講到好似好複雜甘既....不過都係唔理啦..照報啦..接濟人填女朋友你地覺得有無問題呢??
原帖由 dik06 於 2009-7-14 00:20 發表 咁係主任叫先提供接濟人資料,定係自己自動自覺報呀?
原帖由 nokia 於 2009-7-14 23:37 發表 你填支出大過收入時就要填埋接濟人,你交文件果時冇咁填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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