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破產中人士, 如要移居海外, 會比一般人不同的, 就是當時人沒有權申請投資移民.
不過, 如果當事人的家人已經移居海外, 又或是配偶是外國人,
破署大多不會阻止當事人在破產期內往海外生活的.
另外就是有需要到外國就醫的, 或有本地/海外公司邀請當時人到海外工作. 這些都是合理的申請.
可是, 如果只為了逃去國外/以遊學理由, 那就要看受托人了.
至於那個國家會接受? 因為不是投資移民, 外國不會去查核當事人的財政問題,
也即是有沒有申破對外國而言沒有直接的影響, 因為如果是和家人團聚為由, 就和我們香港一樣,
是申請團聚簽證/居留申請, 如果是工作, 會是工作簽證. 這些都是由親友/招邀公司作出生活或工作擔保.
國外才會接受申請, 所以海外不是只看當事人, 而是在看作出生活擔保的人.
而向破署申請時也需要具備這些擔保文件. (即是兩地都要交付)
所以, 如您所說, 當事人的生活開支/出糧都是由第三方支付的, 至於,
無論當事人在海外生活或是在港生活, 都需要守本港的破產法令, 和依時交付文件及指定的還款.
比方, 當事人在海外有工作(卻不能開公司當老闆, 雖然海外可以, 但就破產法而言是犯法, 是刑事罪.)
當事人的收入及支出和在國外開的戶口也需要上報, 狀況和在港一樣. 沒有什麼特權可言.
也許, 會有師兄會想/會說, 山高皇帝遠, 不上報也不會有人知道,
但最好不要有這種心態, 因為受托人每天都遇到不同的案件, 他們會不知道誰有問題嗎?
甚至於, 如果遇上有人投訴, 理由充分, 這是刑事責任, 香港和大多國家有引導合作,
被抓到是很容易的事情, 除非要當黑市居民, 不然新住民是很易被找到的.
就算當局不通緝, 如果被當地政府抓住黑市居民, 被送回港時也會逃不掉.
所以, 如果是誠實的, 按正兩地法律行事, 只要付合特定條件, 事情其實會十分順利不困難的,
如果是有心人, 不幸被抓到會隨時會受兩地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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