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笨笨狼 於 23-5-2014 20:41 編輯
在機率上, 只要有百分之50之風險, 基本上就不對上是比較有勝算.
如果當中金額只是三數仟, 花資源咬殺也沒有意思, 還有機會會逃過,
如你時常說的, 100萬, 聯名, 法理上是50萬, 債權人和破署會輕易放過嗎?
試想, 那個房子個案, 只是公屋轉賣, 房子價值才50萬上下, 就要追收回一半的業權了,
所以, 只要是有時效問題, 破署也有權追討回來.
如果要打官司, 相信樓主會付出很大的成本代價, 因為是刑事案官司, 而不是民事案.
(犯了破產法, 已經不是債權人和欠債人的民事官司了, 而是破產署對破產者的刑事官司.)
其實, 破署這樣追討也不止第一次, 有很多新聞和案例曾經出現, 敗訴的都是因為"時效"的問題.
坦白說, 如果有案例是2次成功, 8次是敗訴的, 以機率來說是不要硬對才是上上之道.
除非, 當事人是完全沒有轉彎的餘地, 背水一戰也沒有辦法中的辦法, 不然還是小心駛得萬年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