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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本人與丈夫聯名的居屋及內地房產各有50%或長命約(但仍須月供)
同丈夫分居2年仍未辨離婚手,長子(16歲)跟他住在聯名的居屋,
本人則帶幼子(10歲)另租屋,
而各自支付自己的生活, 聽聞他想申請破產, 那麽聯名的居屋及內地房產須拍賣嗎? 請問各位, 這樣的話對我有什麼影响? 我應該怎麼辦?
這樣的話對我有什麼影响?答:你跟丈夫離婚否,跟他是否申請破產,並無任何關係!就算你們仍然在一起,他個人破產都與配偶無任何關係,香港破產法例屬個人的,與家人無關!理論上對你是無影響的。
那麽聯名的居屋及內地房產須拍賣嗎?
答:至於聯名物業和內地房產的問題。內地房產理論上無需向破產管理處申報,因為它在國內並無管理和追討的能力。
而聯名居屋一事,假設你的丈夫申請破產,破產管理處當然會希望能把物業拍賣去償債。但問題是這個物業你丈夫和你各佔一半業權,破產管理處是不能強逼和沒收並無申請破產的你,去交出物業拍賣!即是破產管理處祇能控制你丈夫的半份業權,其餘半份仍屬你個人擁有。遇到這情況破產管理處通常會要求你買入你丈夫的半份業權,你可以看他開價多少,如果銀碼不大,我建議接受。我知道有一個類似的例子,破產管理處的開價祇是五千元,這位破產者的家人當然立即應允!其實破產管理處的目標並不是以市價賣樓,他們祇是希望解決了這個業權問題,免得妨礙他們處理破產者的檔案。能取回多少樓款?清還多少債務?對破產管理處來說根本全無意義!最重要是完成手頭上的工作,所以是有機會以不太高的價錢回購破產者的半分業權的。
又假設破產管理處開的價太高不能接受,其實你是可以選擇拒絕的!你絕對有權拒絕購買而保持現狀,破產管理處是無權處理非破產者的財產。破產管理處祇能夠控制或出售他管理的半份業權,而半份物業業權,在市場上是無法出售的,因為業權不完整,是不會有人願意購買的!這是為甚麼破產管理處要你買入全部業權的原因,因為除了你外無人會買入!所以這個主動權在你手上。
[關於海外物業, admin 有不同意見:見
破產 FAQ 30 破產、按揭、物業
http://www.hkiva.org/viewthread.php?tid=387&extra=page%3D1]
我應該怎麼辦?
答:如上所言,你如果希望保留這個物業供你兒子居住。我建議你考慮買回全部業權,如破產管理處索價太高或確無能力應付。那便保持現狀,你就算拒絕買入另外半份業權,仍然可以如讓兒子常居於上址,破產管理處並無權力收樓或要他遷出!祇是當然你要繼續供樓亦無法賣樓,因業權問題未解決破產管理處會將這個物業釘契!所以祇能自住!
原文: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090103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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