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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報年結才發現...請指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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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3-7-2009 19:41: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年結其實係咪要將一年既收入同支出都全部要報架??但係睇返第一年既年結表我只係寫左$9900...我以為除返開平均每月咁報潻..但係個官又無打俾我..甘即係會點?? 再睇返第二年既年結..我連破產日期都填錯左..18號記錯左寫左26號<岩岩先發現>..但係個官又無搵過我..甘會點架??係咪個官已經放棄左我呢???今年究竟照除12個月報定報足一年呢??請各位老友幫幫手^v^
2#
發表於 13-7-2009 19:44:51 | 只看該作者
始終都係搵番負責你個 case 個主任,睇下佢點安排啦....話哂個個主任做法都唔同,問番佢保障自己好d !!
3#
發表於 13-7-2009 20:45:49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vivakeung 的帖子

填年結,不論收入及開支都係計全年總數,並不是計每月收入.

主任冇聯絡你,並不代表將來4年後想拎解除破產令就一定成功,最怕佢秋後算賬就麻煩了.你要知道主任負責咁多case,一時漏左跟你case,一D都吾出奇.

我建議你盡快打比主任,通知佢你有關填錯破產日期及填錯第一年既年結既事情,跟住再重新填過依2年既年結表寄交比佢.
4#
 樓主| 發表於 13-7-2009 21:34:57 | 只看該作者
但係問題又黎啦..我今年有4個月係失業既..報左其餘8個月既收入除開12個月..即6440一個月..如老柴兄所言..6440都夠駛..甘下年會唔會將我既生活開支調整到6440一個月呢??而家係批左我9500一個月架...
5#
發表於 13-7-2009 22:11:43 | 只看該作者
失業吾會影響到你的已批核的生活費.

不過建議你最好填番接濟你的人之資料,因為你失業咁長時間,照計你日常生活費可能會出現困難.

(有d野,吾好畫公仔畫出腸.)
6#
發表於 13-7-2009 23:38:0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gpo4074 於 2009-7-13 22:11 發表
失業吾會影響到你的已批核的生活費.

不過建議你最好填番接濟你的人之資料,因為你失業咁長時間,照計你日常生活費可能會出現困難.

(有d野,吾好畫公仔畫出腸.) ...


接濟人資料??

填響邊度?  仲有就係 我破產啫 接濟人既資料又未經佢本人同意

咁我填左落去咪觸犯私隱條例?  

破產人又唔可以借多過一佰蚊  咁點先算係接濟 會唔會觸犯破產法?
7#
發表於 13-7-2009 23:57:1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一怒殺龍手 於 2009-7-13 23:38 發表


接濟人資料??

填響邊度?  仲有就係 我破產啫 接濟人既資料又未經佢本人同意

咁我填左落去咪觸犯私隱條例?  

破產人又唔可以借多過一佰蚊  咁點先算係接濟 會唔會觸犯破產法? ...

破產條例 - SECT 129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Past version on 01/04/1998).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第VIII部

破產罪行

(1)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 則在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 該人均屬犯罪─ (由1996年第76號第63條修訂)

   (a)  如他沒有盡他所知所信, 全面並真實地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土地財產及非土地財產, 和他曾以何方式、 向何人、
        以何代價及於何時就該等財產的 任 何部分作產權處置,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則除外; 如曾在
        其業務(如有的 話)的 通常運作中就該等財產的 任何部分作產權處置, 或 該等財產的 任何部分曾用於支付其
        家庭日常開支, 則該部分不計在 內;

   (b)  如他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或 按受託人的 指示交出其動產或 不動產中在 他保管或 控制下而法律規定他須交出的
        所有部分,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則 除外;

   (c)  如他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或 按受託人的 指示交出在 他保管或 控制下而與其財產或 事務有關的 所有簿冊、 文件、
        文據及文書,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 詐則除外;

   (d)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隱瞞其財產中價值達$50或
        多於$50的 任何部分, 或 隱瞞別人 欠他或 他欠別人的 任何債項,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則除外;

   (e)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50或
        多於$50的 任何部分;

   (f)  如他在 任何有關其事務的 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 遺漏或 錯誤陳述,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則除外;

   (g)  如他知道或 有任何理由相信任何人曾在 其破產案中證明虛假的 債權, 但他沒有在 1個月內將此事通知受託人;

   (h)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他阻止或 參與阻止將任何影響或 有關其財產或 事務的 簿冊、 文件、
        文據或 文書出示,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 意圖隱瞞其事務狀況或 並無意圖使法律無法執行則除外;

   (i)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移走、 隱藏、 銷毀、 切割或
        揑改或 參與移走、 隱藏、 銷毀、 切割或 揑改任何影響或 有關其財產或 事務的 簿冊或 文件,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隱瞞其事務狀況或 並無意圖使法律無法執行則除外;

   (j)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在 任何影響或 有關其財產或
        事務的 簿冊或 文件內作出或 參與作出任 何虛假記項, 但如他證明他並無意圖隱瞞其事務狀況或
        並無意圖使法律無法執行則除外;

   (k)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 他欺詐地將任何影響或
        有關其財產或 事務的 文件放棄、 更改或 在 其內 作任何遺漏, 或 參與欺詐地放棄或 更改任何該等文件或 在
        其內作任何遺漏;

   (l)  如在 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後, 或 在 緊接提出呈請前12個月內舉行的 其債權人任何會議上,
        他企圖以虛構的 損失或 開支就其財產中任 何部分作出交代;

   (m)  -(n) (由1970年第21號第35條廢除)

   (o)  如在 緊接他提出或 有人針對他提出破產呈請前12個月內, 或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而在 破產令作出前,
        他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 任何財產當 押、 質押或 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 但如他是一名商人,
        而該當押、 質押或 產權處置是在 其業務的 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又或 他證明他並無意圖欺詐亦除外;
        (由1996年第76號第73條修訂)

   (p)  如他為取得其債權人或 其任何債權人對一項涉及其事務或 其破產的 協議的 同意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
        其他欺詐行為。 (由1939年第 33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2) 任何人如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 任何財產調離香港, 而接收該財產的 人在 破產令的 日期並未就該財產付款或
作出交代, 且在 受託人提出要求 後的 一段合理時間內亦無作出上述付款或 交代, 或 接收該財產的 人在
一段合理時間內無法被尋獲, 則在 相反證明成立之前, 須當作該首述的 人並非在 其業務的 通常運作中就
該財產作產權處置。 (由1984年第47號第16條修訂; 由1996年第76號第73條修訂)

(3) 在 根據第(l)(i)款進行的 任何檢控中, 凡欠缺該段所提述的 任何簿冊或 文件, 即為破產人違反該段的
規定而將該簿冊或 文件移走或 參與將其 移走的 表面證據,
而破產人隨即負上證明他並無如此移走及並無參與如此移走該簿冊或 文件的 舉證責任。 (由1939年第33號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 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6年第76號第72條修訂)

(4) 在 根據第(l)(i)款進行的 任何檢控中, 凡該段所提述的 任何簿冊或 文件遭切割或 揑改, 即為破產人違反該段的
規定而將該簿冊或 文件切割或 揑改或 參與將其切割或 揑改的 表面證據, 而破產人隨即負上證明他並無如此切割或
揑改及並無參與如此切割或 揑改該簿冊或 文件的 舉證責任。 (由1939年第 33號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6年第76號第72條修訂)

(5) 任何人在 第(1)(o)款所述情況下犯罪,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1年, 或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 可處監禁5年。
(由1939年第 33號修訂; 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6) 為施行本條,

“受託人”(trustee) 包括暫行受託人及破產管理署署長, 不論他是以破產管理署署長或
受託人身分行事。 (由 2005年第18號第45條修訂) [比照 1914 c. 59 s. 154 U.K.; 比照 1926 c. 7 s. 5 U.K.]

“受託人”(trustee)


1. 破產條例以保障債權人為優先。即係話,存在疑點利益唔係破產者度。破產者無證據就 sorry 羅。

2. 如果破產者死都唔講,就已經犯罪。

3. 講左,破署可申請法令去傳召接濟人。接濟人唔理就係"妙"視法院命令。就算唔申請,因為 (1),所以破產者都係衰。因為舉証責任在破產者。
8#
發表於 14-7-2009 00:15:49 | 只看該作者
哦  原來係咁  都係形同虛設啫
9#
發表於 14-7-2009 00:20:22 | 只看該作者
拿,呢條我又要去搵餐飽先睇到。唔好以為真係就咁寫幾個字。
10#
發表於 14-7-2009 00:20:22 | 只看該作者
咁係主任叫先提供接濟人資料,定係自己自動自覺報呀?
11#
發表於 14-7-2009 00:21:39 | 只看該作者
時運高就睇唔到。
12#
發表於 14-7-2009 00:23:5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8 一怒殺龍手 的帖子

如果搵夠生活費就失業,咪唔洗報接濟人資料....

一怒你明唔明呀~
13#
發表於 14-7-2009 01:07:09 | 只看該作者
唔明  兩者有衝突  不過有頭髮就有辦法架啦
14#
發表於 14-7-2009 01:09:2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3 一怒殺龍手 的帖子

我都知....

你英明神武,一定有頭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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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樓主| 發表於 14-7-2009 19:38:47 | 只看該作者
點解你地講到好似好複雜甘既....不過都係唔理啦..照報啦..接濟人填女朋友你地覺得有無問題呢??
16#
發表於 14-7-2009 23:30:1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vivakeung 於 2009-7-14 19:38 發表
點解你地講到好似好複雜甘既....不過都係唔理啦..照報啦..接濟人填女朋友你地覺得有無問題呢??


唔復雜呀 同買馬一樣之嘛


你鐘意3串7 4串15 定係 6串63呀


無話得唔得既 你鐘意買邊隻咪填邊隻囉


人生本來就係不斷咁鬥智鬥力架啦  自己度掂佢囉
17#
發表於 14-7-2009 23:32:1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5 vivakeung 的帖子

得...你最好知你女友有冇能力照起你.

如果佢都冇錢.冇野做....就好難自完其說.
18#
發表於 14-7-2009 23:37:56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dik06 於 2009-7-14 00:20 發表
咁係主任叫先提供接濟人資料,定係自己自動自覺報呀?



你填支出大過收入時就要填埋接濟人,你交文件果時冇咁填咩
19#
 樓主| 發表於 18-7-2009 19:30:4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nokia 於 2009-7-14 23:37 發表



你填支出大過收入時就要填埋接濟人,你交文件果時冇咁填咩

無喎... 我報左兩年年結支出都大過收入..但都無寫過接濟人亦唔知要寫..外判果邊又無講又無問過我.......有時我都真係覺得太過自由..有時真係完全唔記得自己仲係破產期度...所以出左境都唔記得支會果邊 :講起都有小小尷尬..
20#
發表於 18-7-2009 19:44:51 | 只看該作者
所以你要扮吓乜都唔識,快d打翻比個官同佢講有個問題出現咗,你話你唔夠錢用時由xx支持住,順便"請教"吓佢要點做,最多比佢小幾句,補交d資料就ok。

你乜都唔做,四年後有咩事發生,蝕底嗰個一定係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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