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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5月16日破產期滿, 交齊年報,5月尾時EMAIL破產署申論不反對通知書, 破暑主任EMAIL回覆:
如你需要高等法院簽發的「破產解除證明書」(「該證明書」),你須先聯絡本破產案的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高等法院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當你領取該確認信後,你須帶同該確認信到高等法院大樓低層一樓(LG1)的高等法院登記處提出申請,並依循高等法院的程序辦理。本破產案的受託人的資料如下:- 李先痕事務所
我即時寫信俾"受託人"書面申請, 等左二星期都冇聲氣,今日再打去問外判職員, 話要2-3個月時間先搞到, 我問點解咁耐, 佢就話要時間核對我4年既年報同上繳條數, 對完就會出俾我.........無奈+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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