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為什麼那間顧問有此提議: 1) 臨時破產令, 2) 臨時破產令期間我去還兩間二線財仔(日本網x 通,弘x)
3) 期間搞idrp, 4) 個臨時破產令一過期就開始idrp
如果申請了臨時破產令, 卻又要去還債給財仔, 原因是財仔不按牌理出牌, 那顧問的打算是,
把銀行的債先用法律停下來, 再讓你有資源去應付財仔的還款, 還清了財仔再用IDRP來應付銀行......
如是者, 我反而想問一問, 如果顧問用意在此, 那麼倒不如先想辦法先還了財仔錢, 就直接用IDRP來解決銀行.
因為, 如果用顧問所說你已經用法律手段來停止銀行追數, 把錢先還財仔, 誠信已經出問題,
銀行為什麼之後仍會答應你的IDRP請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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