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笨笨狼 於 7-5-2014 13:31 編輯
其實, 外判有分2類, 一類是破署安排的, 一般比較易商量, 因為生活費是要按不同情況來決定的, 像樓主, 因為你家庭有2個收入來源, 而且2人的收入也不低, 在法律上, 如果是你申請破產, 法官和受託人根本不會去理會你太太是否有債務負擔這個問題, 反而是因為你太太收入也有兩萬, 所以在基本開支上, 如水電租金都會以平均分攤為標準, 所以, 合不合理不是由當事人單方面來決定的, 當然如果你認為不合理, 你有權不簽署, 再上訴法院, 由法官來決定.
不過, 正因為師兄的表面條件是很好的, 所以銀行在商言商, 他一定會要求開債權人會議, 指派外判來當受託人, 即所謂殺手也, 如是者, 他們對生活費的要求定會比較嚴格, 而且, 破產者本身沒有權利再和昔日生活一樣的水平, 只可以說是有合理的水平, 比方一個昔日有高水平生活的人, 他大約是可以降為中產人士的生活水平, 而樓主本身其實是中產人士, 基本上判你有1萬5左右的生活費已經算不錯的了, 如果是收入更低的人, 可以爭取到的甚至於只有七/八仟而已.(已經包括供養父母/有太太或孩子), 如果樓主用心去看, 你就知道就算批你一萬多已經是很高的了, 除非你太太沒有工作, 那批2萬也會有可能, 因為全家只有你一人負擔.
說真的, 欠債其實就要有責任還錢, 破產只是幫助破產者在較沒有壓力下還款而已, 而不是為了幫助破產者逃避債務/脫債. 而香港的破產法算是一種站在債權人那方立場的法律, 你不能有像歐美那種破產法是站在破產者一方的法令來比較, 事實上美國也開始改法, 要求比香港更嚴格. 同樣, 如果和亞洲其他地方比較, 破產法是對破產者完全沒有保障的, 那麼在香港的法律, 只要破產者在破產期內盡力合作還款, 期滿後餘下的債務不用再負擔來說, 已經很人性化了.
當然, 也有人在破內是不用還債, 那是需要特別的要求, 比方破產者在破內一直找不到工作/沒有工作能力, 而有家人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負起供養破產者的一切生活開支. 如是者, 就算當事人有心想還債務也沒有錢/辦法還了. (但這些其實在破產人士中是少數的特例, 大部份破產者如收入七仟至一萬的, 或多或少都要月付數百以至數仟的債務.)
再要提一提樓主, 如果你真的要申請老破, 在法律上你的資產和所有收入, 都已經是全部交了給受託人來管理, 即是控制權/決定權不在你的手上, 而破產者的權利是爭取法院/受託人認為合理的生活費用, 可以用的錢就是批准了的生活費, 其他的金錢是沒有使用/安排的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