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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立法會四題:援助破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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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1-5-2009 02:17: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立法會四題:援助破產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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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隨本港的經濟情況近期轉差,申請破產及拖欠債務的個案正不斷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債務人向破產管理署提交破產呈請書時須繳交約9,000元行政費,而不少申請人是失業人士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受助人,往往難以負擔該項費用,當局會否豁免該等人士繳交有關費用,或容許他們分期支付;若否,原因為何;

(二) 鑑於當局於本年二月十一日回答本會議員質詢時表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現正跟進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委」)《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的建議,並會研究立法的可行性,該項研究的進展為何;若研究結果顯示該報告書的建議不能有效規管收債公司對債務人的滋擾行為,當局會否重新考慮採納法改委於二○○二年公布的《規管收債手法報告書》內的建議;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鑑於在現行法例下,已獲解除破產令多年的人士在退休時取得的公積金仍須用以償還舊債,高等法院一名法官曾在去年中的一份判決書中指出,該項安排是嚴苛的,並認為當局應檢討和修訂現有法例,使該等人士在退休時可獲得退休保障,當局會否接納該項建議,修訂法例及更改該項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的回應如下:

(一) 有關費用方面,根據《破產規則》第52條,債務人如欲申請破產,須要在向高等法院提交破產呈請前,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繳交一筆8,650元的存款,以支付因處理破產個案而需付出的收費及開支。在現行的《破產規則》下,破產管理署署長無權豁免有關的法定收費或接受以分期方式付款。所以債務人必須一筆過繳交這筆存款。

  這筆存款的水平是參考了處理破產個案涉及一系列支出而定訂的。這些支出包括在憲報及報章刊登關於破產的公告、或者進行調查所需的費用,例如:向土地註冊處和公司註冊處查冊,及向銀行索取有關破產人的財務資料、其他費用亦包括印刷和郵遞及人手開支。這一系列費用均從存款支付。

  申請破產的成本理應由債務人自行承擔,並應盡量避免以公帑補貼。我們並沒有計劃改變此安排。

(二) 政府十分關注不良收債行為對市民構成的滋擾。現時,已有多項法律條文,打擊收債公司的非法收債行為。警方會繼續嚴謹執法,並已採取多項措施,加強執法成效,務求積極打擊違法的收債活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現正研究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內的建議,這些建議適用於不同類型的纏擾行為,包括與收債活動相關的騷擾行為。由於法改會的建議涉及多方面複雜的考慮,例如保障個人私隱、維護新聞自由等,社會人士和團體對報告書的建議反應不一,當局需小心考慮。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現正諮詢相關政策局和部門,並會參考外地反纏擾行為法例的最新發展,以評估法改會所提出的建議。此外,該局亦會研究如何就法改會的建議諮詢相關團體及人士,務求在維護各方合理權益的前提下取得恰當平衡,就未來路向在社會上取得共識。在訂出建議的未來路向後,該局會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

  保安局會繼續密切留意情況發展,並會因應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就《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的研究結果,考慮是否有需要進一步採取其他措施和規管,予以配合,以加強打擊不良收債行為。

(三) 就問題中所提及的個案(高院破產案一九九八年第1201號),由於破產人已就高等法院較早前作出的判決提出上訴,而該上訴已定於今年七月二日聆訊,因此當局在上訴待決期間不宜就有關判決或是否應檢討現時的安排作出評論。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0分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905/06/P200905060153.htm
2#
發表於 21-5-2009 08:47:24 | 只看該作者
現行法例下,已獲解除破產令多年的人士在退休時取得的公積金仍須用以償還舊債...
3#
發表於 21-5-2009 10:03:17 | 只看該作者
我覺得答覆係reasonable呀!
4#
發表於 21-5-2009 14:18:47 | 只看該作者
密切留意七月二日聆訊
5#
發表於 21-5-2009 14:50:11 | 只看該作者
嘩,好辛苦找到該案昔日新聞.....

案 件 編 號 : HCB 1201/1998

http://210.177.167.103/cgi-bin/nsrch.cgi?seq=762518





6#
 樓主| 發表於 21-5-2009 14:50:44 | 只看該作者
你地對第一項及第二項有乜意見?
7#
發表於 21-5-2009 21:26:4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admin 於 2009-5-21 14:50 發表
你地對第一項及第二項有乜意見?


1. 如果已是綜援人士(或有資格申請綜援),可以從綜援金內分期扣除 $9,000還債

2. 無意見
8#
發表於 21-5-2009 21:33:37 | 只看該作者
梁家傑議員的意見,就是所有破產人仕的意見。

我要重再申一句 (近期睇電視學的) : 梁家傑議員的意見,就是所有破產人仕的意見。

朋友, 你們認同嗎 ?
9#
 樓主| 發表於 21-5-2009 23:28:30 | 只看該作者
第一項:有無人知道外國的政策?
10#
發表於 22-5-2009 08:59:59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301 於 2009-5-21 14:50 發表
嘩,好辛苦找到該案昔日新聞.....

案 件 編 號 : HCB 1201/1998

http://210.177.167.103/cgi-bin/nsrch.cgi?seq=762518








你咁辛苦,是不是也有"公積金",怕被扣起 ?
11#
發表於 22-5-2009 09:03:27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301 於 2009-5-21 14:18 發表
密切留意七月二日聆訊  


我一定會密切留意, 因我也有公積金在戶口內......

有無人知道在那聆訊 ?
有無案件編號 ?
我可唔可以去旁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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