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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箱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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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5-5-2009 15:07: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保險箱是母親所開設,但因老人家年紀大,所以近年加左我的名上去做第二開箱人,但只是她老人家存放她自己的寶貴物件,請問在破產呈請時我是否也要填報, 急!
2#
發表於 25-5-2009 15:38:2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highcourt_tiger 的帖子

你最好問你自己個律師或銀行.

據我所知...第二開箱人,即係保險箱唔係你(箱內所有物品都唔係你),

只不過物主同意你代佢提存.

我爸以前都要我做第二開箱人,(保險箱係無你名)

但係佢過身時...箱內所有物品都算是其遺產(除非他有寫明代他人保管).

**因為我唔肯定...所以你最好問一問律師,保障自己同家人.
3#
發表於 25-5-2009 18:16:57 | 只看該作者
我阿媽嗰時都加咗我個名到佢個保險箱,令我可以自由出入及提取
物件,後來銀行主動叫我阿媽取消我個名,因為我欠佢地卡數。

我記得那時我仍未頒破產令,申請破產時都無提到呢件事。
4#
發表於 26-5-2009 21:05:1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1 highcourt_tiger 的帖子

阿BBQ姐姐突登PM我,叫我俾的意見,我嘗試答下!

雖則保險箱是你母親所有,但您作為第二開箱人,而又打算做破產呈請,個人意見你都最好呈報埋保險箱內寶貴物件其實是屬於您母親,免得將來有麻煩及被人抽後腳,你參考下破產條例 - SECT 43:

破產人的產業的定義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在 符合本條及第43A至43E條的 規定下, 破產人的 產業由以下項目組成─ 〈 * 註─詳列交互參照: 第43A, 43B, 43C,
43D, 43E條 *〉

   (a)  在 破產開始時屬於或 歸屬破產人的 所有財產; 及

   (b)  憑藉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而包括在 該產業內的 或 被視為(a)段所指的 任何財產。

(2) 第(1)款不適用於─

   (a)  破產人在 其受僱工作、 業務或 職業中為供其本人使用而必需有的 工具、 簿冊、 車輛及其他設備項目;

   (b)  為滿足破產人及其家庭的 基本家庭需要而必需有的 衣物、 寢具、 家具、 家居設備及供應品。

(3) 第(1)款不適用於破產人以信託形式為任何其他人持有的 財產。

(4) 在 本條例中凡提述與破產人有關的 財產之處, 包括提述破產人對財產或 就財產而可行使的 權力(但如該項權力是對或
就當其時並沒有包括在 該破產 人的 產業內的 財產而可行使的 , 且為該破產人的 利益是不能如此行使的 則除外);
對財產或 就財產而可行使的 權力, 須當作歸屬在 致使該權力可由某人行使的 交易或 事件所 作出或 發生的
時間有權行使該權力的 人(不論該項權力在 該時間是否屬可行使的 )。

(5) 就本條例的 任何條文而言, 組成破產人的 產業的 財產, 須在 須受破產人外的 任何人(不論是作為該破產人的
有扺押債權人與否)在 財產方面的 權利 的 規限下組成該破產人的 產業, 但可不理會─

   (a)  任何權利, 而就該等權利, 在 呈請書內曾作出一項第6B(1)(a)條所規定的 陳述,
        而該破產人是因應該項呈請被判定破產的 ; 及

   (b)  在 其他情況下已按照規則放棄的 任何權利。

(6) 如任何財產根據不載於本條例內的 任何成文法則的 條文須從破產人的 產業中摒除, 則在 該等條文的 規限下,
本條具有效力。 (由1996年第76號第31條代替)
5#
發表於 26-5-2009 21:37:4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4 zbridgehead 的帖子

我見你專業d...所以估你可能會知.

你答覆得咁詳細...唔請教你...可以請教邊個.

唔該你
6#
發表於 27-5-2009 01:19:26 | 只看該作者
我都問過同樣問題
當時個顧問叫我即時取消個名
無謂有手尾跟
7#
發表於 27-5-2009 02:12:36 | 只看該作者
我個人覺得做事安全的。開個第二間,唔用你名。咁點都無得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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