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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物業........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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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30-5-2009 20:48: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請問破產呈請後,我的自住物業(自己一人名),會不會立即被收回及被逼搬走?有D驚........因為怕太太同個女冇地方住。
2#
 樓主| 發表於 30-5-2009 22:39:22 | 只看該作者
有人睇,冇人答,吾該幫幫手.........都幾急!
3#
發表於 30-5-2009 23:35:20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avayaman 於 2009-5-30 20:48 發表
請問破產呈請後,我的自住物業(自己一人名),會不會立即被收回及被逼搬走?有D驚........因為怕太太同個女冇地方住。



我無經驗唔識答你,
不過破管處應唔會令人無屋但.
4#
發表於 31-5-2009 01:18:43 | 只看該作者
法例上有半年比你搵屋。
5#
 樓主| 發表於 31-5-2009 08:01:55 |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admin 於 2009-5-31 01:18 發表
法例上有半年比你搵屋。

這條法例係邊可以揾到,點解重未有人提過,如果係就最好不過了。
無論如何,多謝"admin"哥的回覆。
6#
發表於 31-5-2009 08:42:04 | 只看該作者
佢大致上冇限曰期,因為要同債權人開會,受託人同意
(破產簡介)3.2條
至係破慮人通常居住的處所,若是他/她的資產的一部份,視乎情况而定.
破產人可能可以繼續在那裹居住一段時間,以便他/她作出居所安排和受託人討論如何把破產人權益變現.

[ 本帖最後由 dik06 於 2009-5-31 08:43 編輯 ]
7#
發表於 31-5-2009 13:14:45 | 只看該作者
破產條例 - SECT 43F
繼續佔用家庭住所

(1) 儘管有本條例的 規定, 凡破產人通常居住在 組成其產業的 一部分的 處所, 則他有權在 作出破產令後的
6個月期間繼續在 該處所居住, 而法院可因應 在 該6個月期間屆滿前提出的 申請,
作出命令將該居住權延展一段為時不超過6個月的 期間

(2) 凡破產人作出延展居住權的 申請, 則除非該個案情況特殊, 否則法院須假設該破產人的 債權人的
利益比所有其他考慮因素更為重要。 (由1996年第76號第31條增補)


係法例來
8#
發表於 31-5-2009 15:25:47 | 只看該作者
請問聯名公屋會點處理?
9#
發表於 1-6-2009 02:11:04 | 只看該作者
睇破產需知。唔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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