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聯盟

 找回密碼
 註冊
查看: 1865|回復: 5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想問破左產去working holiday 一年,有無問題,錢就屋企人出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1#
發表於 23-6-2016 13:27:48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想問破左產去working holiday 一年,有無問題,錢就屋企人出
2#
發表於 23-6-2016 16:06:15 | 只看該作者
無問題,人地國家批,你辦到visa咪得
但係收入記得照報咁解,報得多亦自然叫你還
3#
發表於 23-6-2016 20:15:53 | 只看該作者
無問題 你返香港開始計多1年
4#
發表於 23-6-2016 20:45:1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23-6-2016 21:02 編輯
someone1780 發表於 23-6-2016 20:15
無問題 你返香港開始計多1年

呢招廿年前洗到,

而家改左,咬唔入了
嚴格d講你可以頒令後,交完文件,鼠上大陸,留個通訊地址比佢

每年既年表準時照交,收入照報,最好唔超額,不用還唔洗煩

滿四年既前幾日,再準備番香港搞解破手續,一樣程序

5#
發表於 23-6-2016 20:49: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Alex2233 於 23-6-2016 20:54 編輯


終審法院昨日為全港接近七萬名破產人士宣布一項喜訊,裁定現行《破產條例》中限制破產人擅自離港的條文,違反《基本法》中保障港人出入境自由的規定,終院五名法官以四比一大比數,同意破產管理署申請廢除《破產條例》有關條文,放寬破產人士離開香港時必須向破產管理署申報的做法。今次亦是首次有政府部門要求法院宣布現行法例違憲。
破產管理署今次是以兩宗破產者個案為基礎,要求宣布廢除有關條例。涉案的破產人陳永興及林海山(均為譯音),因為未能償還七萬多元及逾一億元欠債,分別於○○年被判破產,他們的破產令原定在前年自動解除。破產管理署前年以受託人身份向高院提出申請,指兩人未有依例向署方擬備入息及取得財產的周年報告,要求延長兩人破產期。
《基本法》保障出入自由
不過,高院聆案官在原審時指出,陳、林於破產期間每月往返中港十至三十四次不等,且未通知破管署,因有關期間不會被計算,署方過早提出申請,故駁回署方申請,署方向上訴庭上訴亦被駁回,破管署遂再向終審法院上訴,指該條文會加重部門工作量,要求宣布該條文違憲。
涉案的《破產條例》條文規定,破產人一旦離港,須把離港一事及聯絡處通知其受託人,否則會暫停計算其破產期,直至他通知受託人他已返港。終院又指出,《基本法》保障港人出入境自由,但涉案的條文卻限制了破產人的出境自由,除非該條文的限制屬於合理及不可或缺,否則便屬違憲。
涉案條文非不可或缺
終院指出,有關限制雖然合理,但並非不可或缺。破產人一旦違反該例,不論任何情況,都一律不會獲豁免,這種限制過於嚴苛。《破產條例》主要是保障債權人權益,債權人或受託人認為破產人不合作,可向法院申請延長其破產期,已給予債權人保障,涉案條文並非不可或缺,故已屬違憲,但終院未有提出以後的做法。
破管署發言人表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者,應繼續與他們的受託人合作,履行他們在《破產條例》下的責任,發言人又指會諮詢有關部門意見後,考慮是否要採取跟進行動。破產人如對判決有查詢,可致電破產管理署,電話號碼:2867 5828
根據破產管理署的統計,截至今年七月中,未解除破產令人士約有六萬九千人,今年上半年每月平均新增破產人有八百多人。
案件編號:FACV 7&8/06

6#
發表於 23-6-2016 23:51:43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破產條例管你唔到。你要考慮係,working holiday 需要你擺幾雞野係戶口。拆得掂就ok.如果你屋企放幾雞野,外判又點睇?或者你可以同佢地傾傾先。仲有,如果你無野做,都幾難問外判拎戶口。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小黑屋|破產聯盟

free web stats

GMT+8, 12-6-2024 19:09 , Processed in 0.061733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

© 2001-2013 Comsenz Inc.

���ٻظ� 返回頂部 �����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