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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舉手 無限公司 133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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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25-7-2024 23:01: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大家好 準備舉手了

自己有一份全職但開左間無限公司做 part time job , 賺下外快
一年賺 2,3 萬度

因為賭而破 ( 馬會, 股票 ), 現在擔心會唔會被告 133

1. 會查我公司銀行帳戶嗎 ??

2. 有無師兄真係被告 133 , 可以分享下 ,  想睇下機率大唔大

謝謝
2#
發表於 26-7-2024 11:01:07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師兄,無限公司133問題即係乜嘢問題?
3#
發表於 26-7-2024 12:23:49 | 只看該作者
133.破產人因賭博等而有罪
(1)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該人曾從事任何行業或業務,並在破產令的日期尚未清償在經營該行業或業務的過程中招致或因該行業或業務而招致的任何債項,則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該人均屬犯罪 ——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由1996年第76號第65條修訂)
(a)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之前2年內,其賭博或所進行的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增加其無力償債的程度,或是促成其無力償債的重要因素,而該等賭博或投機活動與其所從事的行業或業務並無關係;或
(b)在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他因上述該等賭博或輕率而冒險的投機活動而損失其產業的任何部分;或
(c)
如於任何時間或在法院對他進行公開訊問的過程中,破產管理署署長要求他就其產業在緊接有關破產呈請提出當日之前的1年內或在該日與破產令的日期之間所招致的任何重大部分的損失作出交代,而他並無就如何招致該等損失作出令人滿意的解釋︰
但在決定任何投機活動是否就本條而言屬輕率而冒險時,須考慮被控人進行該等投機活動時的財務狀況。 (由1996年第76號第65條修訂)
(2)除藉法院命令外,不得根據本條對任何人提出檢控。  (由1939年第33號修訂;由1940年第840號政府公告補充附表修訂)
4#
發表於 26-7-2024 12:24:13 | 只看該作者
應該係有做生意 又因為賭而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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