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早幾個月被判破產, 而最近因與家人關係修好, 佢地有一筆錢
想幫我還債, 等我唔使捱四年, 盡快解除破產令
小弟好煩惱,因為筆錢唔足以全筆數還清,我唔知對方可唔可收順d,但係佢又將d野俾晒律師處理, 咁我可以點做?係咪要同佢律師傾?
另外, 我又想知我使唔使打俾破產管理主任同佢講, 幾時呢?
最後, 我想知就係以我呢個程況要有咩程序提早解除破產令同總數我要俾幾多費用呀?
我好煩,請各位有經驗人士教教我,唔該!!!
2009-03-16 14:06:29 補充
大部份都係私人債,有少部份係銀行信用卡數, 係我位債主搵律師告我破產!!!
1. 你算解除左,你的信貨記錄都係有曾經破產呢個印!
2. 睇下你爭邊個,銀行同正式財仔唔會收順D。
3. 睇你個筆錢有幾多。咁即係話,如果唔多,我諗銀行唔會理你,除非你證明到你有能力還錢。你無收入的話,我睇唔到你點有能力還錢。
4. 提早破產,我估你個 case 唔得。不過你可以搵律師傾下。
係你個情形,我覺得解際破產對你無大好處。除非你可以還晒錢。否則你都係會被人追數,又無破產法保護。
樓上網友的意見,除了第一點外其他我都持不同的看法!
正如他所言,你的破產令就算能順能提早解除,但你曾破產的紀錄已經正式存在!那是否就等如提早還款解除破產令,是無意義的行為呢?答案又未必一定!
因為你能主動承擔還款責任,這一紀錄亦同樣存在於,你的個人信貸資料庫紀錄內。這種正面的行為,對你將來提升信貸評級和取得其他信貸,是非常有幫助的!加上能提早免受破產者身分的規管,也是不錯的選擇!起碼無需每年向破產管理署交待資產,收入增加也可以自行保存不用上繳充公還債,更重要是個人心理上的正面提升!老實說我作為破產的過來人,絕對明白背負「破產」這一名頭並不好受!
至於話債主不願意跟你商討或減收欠款,則絕對是錯誤的觀點!無論你是欠私人債務還是銀行機構,他們的目的是收回欠款,如果有得選擇,他們絕不希望你破產!因為你破產後除了基本的每月還款額外,四年過後就再無任何責任了!我相信單靠這四十八個月的還款,並不足以讓所有債權人收回總數!
所以如果出現提早還款,或有收回部分壞帳的機會,他們一定會樂於商討和接受!以我估計能追回一半以上他們已經相當滿意!因為這個情況下,他們能取回的款項應該會較為多。故除非是存心鬥氣,堅持要你破產,否則我找不出拒絕跟你商討的理由。你跟所有債權人或其代表(如律師),作出商討就可以了,從來債主祇有怕收不回錢,我倒是未見過有債不收的人!
因未知你欠債數目的分布,和能償還銀碼的數目,故未能作出直接建議!理論上你先要和直接申請你,或導致你自行申請破產的主要債權人接觸,在取得他的初步意見後再跟其他債權人商討!你先評估能否獲得寬減和寬減的幅度,一些小數目的可以要求他們通融讓你稍遲歸還。你記住你現在提供一個機會,讓他們可以得回部分欠款(數目我相信必會高於從破產管理署分配後的數目),他們不願就算數,反正你已是破產者的身分,也無甚麼損失!當然如他們堅決不允,那你祇好打消這個念頭!你進行這些行動前,可以知會破產管理主任,相信他是不會有意見的!
至於有人說自行解除破產令後,不受破產條例保障?又是不實的意見!祇要是法庭頒布的正式破產令,不管在何種情況下解除,破產者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即你在破產呈請時填寫的所有債務)。當然能否順利解除(如有否人反對等),是另一回事!
因為你能主動承擔還款責任,這一紀錄亦同樣存在於,你的個人信貸資料庫紀錄內。這種正面的行為,對你將來提升信貸評級和取得其他信貸,是非常有幫助的!加上能提早免受破產者身分的規管,也是不錯的選擇!起碼無需每年向破產管理署交待資產,收入增加也可以自行保存不用上繳充公還債,更重要是個人心理上的正面提升!老實說我作為破產的過來人,絕對明白背負「破產」這一名頭並不好受!
至於話債主不願意跟你商討或減收欠款,則絕對是錯誤的觀點!無論你是欠私人債務還是銀行機構,他們的目的是收回欠款,如果有得選擇,他們絕不希望你破產!因為你破產後除了基本的每月還款額外,四年過後就再無任何責任了!我相信單靠這四十八個月的還款,並不足以讓所有債權人收回總數!
所以如果出現提早還款,或有收回部分壞帳的機會,他們一定會樂於商討和接受!以我估計能追回一半以上他們已經相當滿意!因為這個情況下,他們能取回的款項應該會較為多。故除非是存心鬥氣,堅持要你破產,否則我找不出拒絕跟你商討的理由。你跟所有債權人或其代表(如律師),作出商討就可以了,從來債主祇有怕收不回錢,我倒是未見過有債不收的人!
因未知你欠債數目的分布,和能償還銀碼的數目,故未能作出直接建議!理論上你先要和直接申請你,或導致你自行申請破產的主要債權人接觸,在取得他的初步意見後再跟其他債權人商討!你先評估能否獲得寬減和寬減的幅度,一些小數目的可以要求他們通融讓你稍遲歸還。你記住你現在提供一個機會,讓他們可以得回部分欠款(數目我相信必會高於從破產管理署分配後的數目),他們不願就算數,反正你已是破產者的身分,也無甚麼損失!當然如他們堅決不允,那你祇好打消這個念頭!你進行這些行動前,可以知會破產管理主任,相信他是不會有意見的!
至於有人說自行解除破產令後,不受破產條例保障?又是不實的意見!祇要是法庭頒布的正式破產令,不管在何種情況下解除,破產者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即你在破產呈請時填寫的所有債務)。當然能否順利解除(如有否人反對等),是另一回事!
1) 咩野情況下需要申請破產?
2) 之前本人因為生意淡薄, 錄爆哂d card去交舖租, 結果都是不敵海潚, 現已結業。現欠債約20萬。
3)另舖頭租約期未滿, 本人已結業搬遷。商場的發展商聲明會向本人追討剩餘款約20萬元。本人當然無錢俾。他說會採取法律行動, 本人就真係唔知佢地攪邊科。
4)本人有聯名物業, 如果申請破產, 係唔係會被釘契? 最重要是會唔會被迫搬遷? 銀行或者破產署會唔會收咗間樓去拍賣? 老公會繼續供款, 是否可以一直住下去?
5)如本人申請破產後, 無打算再去搵工, 無入息證明, 係唔係d card數都唔洗還?
6)4年後是否可以解除破產令? 及可以攞返間樓嘅業權?
本人的看法和樓上幾位網友略有不同,希望樓主留意一下
1) 咩野情況下需要申請破產?
答:這個答案自是眾人皆知,如非已到山窮水盡的地步,又有誰人會輕言破產呢?
2) 之前本人因為生意淡薄, 錄爆哂d card去交舖租, 結果都是不敵海潚, 現已結業。現欠債約20萬。
答: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事到如今,對錯也於事無補,還是積極面對吧!
3)另舖頭租約期未滿, 本人已結業搬遷。商場的發展商聲明會向本人追討剩餘款約20萬元。本人當然無錢俾。他說會採取法律行動, 本人就真係唔知佢地攪邊科。
答:相信租約上必有訂明,當你未能完成租約或未有取得他們同意,跟你解除租約的情況下,他們是有權向你追討餘下租期的租金、手續費和利息,甚至相關法律費用!
你說數目大約是二十萬,那他們的慣性做法是先向你發出律師信,繼而轉交收數公司追討,仍未成功則入稟區域法院追討,你再不理會或無力償還則會進入破產程序!
4)本人有聯名物業, 如果申請破產, 係唔係會被釘契? 最重要是會唔會被迫搬遷? 銀行或者破產署會唔會收咗間樓去拍賣? 老公會繼續供款, 是否可以一直住下去?
答:這部分是我和其他網友看法最分歧的地方!
據我所知,聯名物業(假設有兩個業權人)其中的一方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會立時釘契,為的是制止你們賣樓避債。但破產管理署是無權收樓的,更遑論會逼遷!因為香港的破產條例是針對個人的,你申請破產則所有資產會被充公接管,但另一位業權人並無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憑甚麼去充公非破產者的資產呢?破產管理署祇能處置他控制的半份業權,另外半份業權仍屬私產,仍歸另一業權人所有,祇要他不願意,在香港法律之下誰人有權強搶私產!
這種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的一貫做法是,要求另一位業權人出資購入破產者的半份業權。即是要求你先生買入你名下的半份業權,你們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主要是視乎破產管理署開的價!曾有類似個案,署方開的價祇是五千港元,破產者的家人自然立即應允。有人會問,破產管理署為何會以如此低的價錢售出半份業權呢?這可以理解為署方祇為解決個案,老實說售樓款項多寡和破產管理署有何關係?但業權一日未解決則檔案便無法終結,工作便越加積壓!但這情況並非絕對,也有些例子是署方以貼近市價的銀碼去要求另一業權人買入!所以是否接受署方提議買入全部業權,要視乎開價和自己的負擔能力!
其實亦可以選擇拒絕的,不管你先生作何打算,都絕對有權不買入全部業權,而祇保有自己名下的那半份!而他和家人是絕對可以繼續居於上址,當然要繼續向銀行供樓!
有人說破產管理署會收樓和將物業拍賣。如上所言,破產管理署祇是管有破產者的那半份業權,另外半份業權署方是無任何權力去處理的!祇要另外那位業權人不交出業權,那破產管理署要如何將物業拍賣呢?是拍賣半份物業業權嗎?半份的物業業權又有誰人有興趣買呢?買入半份業權要如何跟他人瓜分物業呢?半份業權又有銀行肯提供按揭嗎?想想這些問題就知道答案了!
又有人說銀行會收回物業拍賣。這個問題要分開兩部分,如果破產者欠卡數的銀行,和提供樓宇按揭的銀行是同一間的話。那這間債主銀行則可能為減少卡數損失,而要求將物業拍賣以抵債。但如果兩者並無關連,那其實提供按揭的銀行又為何要收回物業呢?按月有人還款還利息不好嗎?尤其是物業在已被釘契無法出售的情況下,他仍能如期收回樓款,真是何樂而不為?要知收回物業拍賣後的樓款,未必足夠償還按揭餘數,還未計算要分給破產管理署的那部分呢?所以如果情況屬後者,銀行是絕不會無端收樓,做些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所以在這情況下能負擔供樓便能繼續住下去!銀行收樓祇有兩個原因,是前者所說銀行同時是信用卡數債主和按揭供應者,其次是你們無法依期供樓!
5)如本人申請破產後, 無打算再去搵工, 無入息證明, 係唔係d card數都唔洗還?
答:是的!如果你在破產期內無工作,那你便在每年填報的資產報表內,註明你無收入。那理論上在四年破產期滿後,你所有的債務基本上一筆勾銷!
我有個朋友以相同理由向破產管理署申報,但其實他的家人開設了一間小食店讓他打理!祇是持牌人和所有文件都無他的名字和紀錄,加上是現金交收,署方亦從未過問並已安度破產期並解除破產令!當然我個人是極之反對這種欺騙的行為!
6)4年後是否可以解除破產令? 及可以攞返間樓嘅業權?
答:如果破產管理主任同意和無任何債權人反對,理論上四年後可以解除破產令,而延長亦最多祇有八年!
至於取回樓宇業權一事就恐怕不可能了!因為當法庭頒布破產令的一刻起,在法律上你已是一無所有,你所有的名下資產經已不屬你所有,故此不存在取回你原有業權的說法和理據!
而你們物業的業權問題,應該是這樣理解,你們可以繼續居住!但就算完成供樓也無法出售物業或轉名,因為物業仍被釘契!你如出售物業要償還一半樓款予破產管理署,因為有半份業權權益是由破產管理署持有!或者你亦可以主動跟署方聯絡,商討解除釘契的條件和方法!
4)本人有聯名物業, 如果申請破產, 係唔係會被釘契? 最重要是會唔會被迫搬遷? 銀行或者破產署會唔會收咗間樓去拍賣? 老公會繼續供款, 是否可以一直住下去?
答:這部分是我和其他網友看法最分歧的地方!
據我所知,聯名物業(假設有兩個業權人)其中的一方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會立時釘契,為的是制止你們賣樓避債。但破產管理署是無權收樓的,更遑論會逼遷!因為香港的破產條例是針對個人的,你申請破產則所有資產會被充公接管,但另一位業權人並無申請破產,破產管理署憑甚麼去充公非破產者的資產呢?破產管理署祇能處置他控制的半份業權,另外半份業權仍屬私產,仍歸另一業權人所有,祇要他不願意,在香港法律之下誰人有權強搶私產!
這種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的一貫做法是,要求另一位業權人出資購入破產者的半份業權。即是要求你先生買入你名下的半份業權,你們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主要是視乎破產管理署開的價!曾有類似個案,署方開的價祇是五千港元,破產者的家人自然立即應允。有人會問,破產管理署為何會以如此低的價錢售出半份業權呢?這可以理解為署方祇為解決個案,老實說售樓款項多寡和破產管理署有何關係?但業權一日未解決則檔案便無法終結,工作便越加積壓!但這情況並非絕對,也有些例子是署方以貼近市價的銀碼去要求另一業權人買入!所以是否接受署方提議買入全部業權,要視乎開價和自己的負擔能力!
其實亦可以選擇拒絕的,不管你先生作何打算,都絕對有權不買入全部業權,而祇保有自己名下的那半份!而他和家人是絕對可以繼續居於上址,當然要繼續向銀行供樓!
有人說破產管理署會收樓和將物業拍賣。如上所言,破產管理署祇是管有破產者的那半份業權,另外半份業權署方是無任何權力去處理的!祇要另外那位業權人不交出業權,那破產管理署要如何將物業拍賣呢?是拍賣半份物業業權嗎?半份的物業業權又有誰人有興趣買呢?買入半份業權要如何跟他人瓜分物業呢?半份業權又有銀行肯提供按揭嗎?想想這些問題就知道答案了!
又有人說銀行會收回物業拍賣。這個問題要分開兩部分,如果破產者欠卡數的銀行,和提供樓宇按揭的銀行是同一間的話。那這間債主銀行則可能為減少卡數損失,而要求將物業拍賣以抵債。但如果兩者並無關連,那其實提供按揭的銀行又為何要收回物業呢?按月有人還款還利息不好嗎?尤其是物業在已被釘契無法出售的情況下,他仍能如期收回樓款,真是何樂而不為?要知收回物業拍賣後的樓款,未必足夠償還按揭餘數,還未計算要分給破產管理署的那部分呢?所以如果情況屬後者,銀行是絕不會無端收樓,做些損人不利己的行為!所以在這情況下能負擔供樓便能繼續住下去!銀行收樓祇有兩個原因,是前者所說銀行同時是信用卡數債主和按揭供應者,其次是你們無法依期供樓!
財務專家: 多謝閣下的查詢。凡以聯名向銀行借款所簽署的抵押契約或無抵押貸款契約均附加上一條條款:債項必須由借款人個別或共同承擔。換句話說,閣下夫婦聯名購買物業,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當閣下被頒令破產,閣下之前與太太以聯名向銀行借入債項即時歸由閣下太太個人獨自承擔。這是聯名借契上法定條文,亦是所有銀行的慣常處理方式,藉以保障銀行不必受聯名借款人之間的任何因由而無法收回所有欠債,閣下恐怕沒有任何可供投訴的理由。
現時,若閣下太太打算購回餘下的50%業權,只能從購買價與按揭欠款兩方面考慮,盡量向破產管理署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件。
原帖由 Anne 於 2009-3-29 18:17 發表
在97年我男朋友用了我名來買樓,後來樓價大跌,佢唔想供,之後撻定,累我變成負資產。又因一些原因他申請唔到信用咭,於是叫我幫他攞張付屬咭比佢,近兩年佢成日碌爆咭,欠下卡數大約$30萬,佢每月都有比錢我用和還咭數,我亦向銀行貸 ...
原來這個世界上真係有人咁傻、咁熱心去幫助別人,阿Admin大哥你真是非常認真,花咁多時間幫人,佩服您!
有部份問題,因無詳細資料,不能全面分析,小弟我試下嘗試答下:
那位網友既然早幾個月已被判破產, 雖然得到家人幫助有一筆錢,但筆錢又<唔>足以全筆數清還, 去申請解除破產令!。要花那麼大力氣去做這事,既已被判破產, 點解唔<安靜>的生活四年,自我反醒,到時東山再起。道德上當然要還,但現實上,究竟<目的>是什麼?唔明!
因那位網友大部份都係私人債, 而只有少部份係銀行信用卡數, 因私人債而搵律師告那位網友破產,存心鬥氣,好大仇口喎!相信故事複雜,故未能作出直接建議!
大家要記得信貨資料庫只係記錄欠債記錄,沒有記錄還款記錄!還款記錄要由銀行主動update!
就算解除左,信貨記錄都係有曾經破產呢個烙印!(所以做來都係無意思!)
假設欠銀行10萬,但只能還得7萬,銀行當然會考慮接受解除你破產令,但記得取信証明戶口已 fully settled全數。(信上要有全名,身份証號碼,戶口號碼等,信上一定要有fully settled這個字眼) ,但銀行未必可以取消信貸資料庫欠債記錄。這種所謂<正面>的行為,對將來提升信貸評級和取得其他信貸,是沒有幫助的!基本上銀行已black list 左這個客,何必要再冒險承擔風險呢!?
問 4)本人有聯名物業, 如果申請破產, 係唔係會被釘契? 最重要是會唔會被迫搬遷? 銀行或者破產署會唔會收咗間樓去拍賣? 老公會繼續供款, 是否可以一直住下去?
答: 如果有聯名物業,若其中的一方信用卡係Delinquents level 3、4時已被銀行釘契,落 (charging order),唔會等到申請破產咁遲, 如屬負資產,銀行通常會叫另一半出資購買/轉讓半份業權,繼續承擔按揭,層樓有賺,會交俾拍賣公司出售,出售後繳付欠款。破產管理署是無權收樓的,不會逼遷!
遲的係我老破,並不可怕一文會再解釋聯名戶口情況。
原帖由 Anne 於 2009-3-30 10:44 發表
首先多謝你的回覆和解答
最慘不是本人名去租,是親戚幫我租的,因我冇入息証明,我唔想累人,
還有個業主好緊張,要你寫一年嘅期票和打厘印,我估佢未必很,但我亦嘗試。
可唔可以幫助解答其餘問題呢??? ...
如果打算一年後申請破產,現在又已將樓的業權轉給我,我的給的家用會否影響媽媽的日常開支?
答:物業轉名給你後,則與你媽媽無關,一年後她申請破產在時間上算適合!
業主只是我一人,可否轉給我太太,但是否會令破產不能順利進行?
答:如上所言,物業業權人有兩個的話,處理方法完全不同!請參考上述連結資料!
但假如你一向是祇有你一個業權人,而祇是最近才加入你太太的名字作為聯名業主。則這些行為會不被破產管理署承認,它有權宣布業權更改無效之餘,還可以刻意轉移資產,逃避還債責任之罪名檢控你!所以你更改業權之舉最少要有一年時間差距以上!你要小心處理以免另惹官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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